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延长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实施期限:
一、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
1.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2.药品广告审查;
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4.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5.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
二、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
1.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2.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3.药品广告审查;
4.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5.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6.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
7.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认定;
8.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三、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贸试验区连云港片区一)
1.药品广告审查;
2.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3.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6.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化肥5类产品)。
四、连云港市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贸试验区连云港片区二)
1.药品广告审查;
2.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3.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6.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化肥5类产品)。
五、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药品广告审查;
2.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3.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
5.特种设备生产(安装、修理、改造)单位许可。
上述行政许可事项在原《行政许可委托书》委托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委托至2025年11月30日,原受委托机关不变。市场主体或个人在办理相关委托事项行政许可时仍然按原途径向受委托机关申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许可事项委托审批的通知》(苏市监行审〔2019〕273号)规定的委托权限、委托审批相关权力和义务不变。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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