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涉密集成资质单位可否上市呢?若上市的话有何要求?涉密集成甲级、乙级资质又当如何处理?我们先来看看相关法律法规如何规定的:
【法条指引】
1.《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三十七条规定:“拟公开上市的,应当资质剥离后重新申请”。
2.《涉密资质单位拟公开上市或者在新三板挂牌处理意见》第一条规定“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不得公开上市。资质单位拟公开上市,并已通过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应当主动申请注销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上市后不得再持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资质单位拟在公开上市后保持涉密资质的,可以采取资质剥离方式,在作出上市计划的同时,向作出审批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资质剥离申请,按照《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补充规定》(国保发[2015]13号) 开展资质剥离审查”。
3.《涉密资质单位拟公开上市或者在新三板挂牌处理意见》解读明确:“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拟公开上市,又希望“保留”资质的,可在公开上市前向作出审批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资质剥离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事项变动事前报告表》、上市计划及证明、资质剥离方案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材料”。
4.《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补充规定》(国保发[2015]13号)第二条规定:“(一)资质剥离的基本要求:1. 拟承接资质单位与原资质单位之间存在控股隶属关系,且关联股份不低于50%(不含);2. 拟承接资质单位保密管理体系须符合集成资质保密标准要求;3. 原资质单位转入拟承接资质单位的涉密人员不低于50%(不含);4. 原资质单位在建的涉密项目能够全部转由拟承接资质单位承担,并履行涉密项目合同转签手续或征得项目委托方的书面同意;5. 原资质单位的涉密载体、设备、文件资料等的归档、移交、销毁符合国家保密规定;6. 拟承接资质单位的业务收入与原资质单位的业务收入之和,应当符合申请条件要求;7. 拟承接资质单位的注册年限不作限制性要求;8. 拟承接资质单位应当满足资质申请条件的其他要求和“资质申请单位资本结构审查原则”的全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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