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机构与人员5大负责人(生产、技术、质量、采购、销售)或2名以上化验员人员不齐全,岗位不专职,如生产负责人兼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兼任化验员,聘请研究院所、高校人员兼任技术负责人等;5大负责人中有不熟悉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未通过现场理论考试或现场交流考核的;化验员检验操作不熟练,不会操作大型仪器设备,如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未通过考核。原因分析:申报企业对考核的目的和意义理解不够,平时疏于加强理论学习、操作培训,生产、技术负责人不懂生产、技术配方等;企业负责人只重视生产、销售,不注重把控产品质量:市场竞争较激烈,人员流动大,导致化验员人员不固定,影响考核。1.2.2 厂区布局与设施配料间未配备原料桶(袋),未做到专勺专用且标明相对应的原料名称,未配备除尘设备;存放对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小料的贮存间,未达到阴凉要求,未配备温控设备且无温湿度记录或表格;易产生或积存粉尘的区域,人工采光灯具、电源开关及插座、排风装置,不具有防爆功能;超高维修爬梯未安装防护罩,且无警示标识;消防设备被垛位遮挡,消防栓未连接水管,不能正常使用;在生产车间仓库内建职工宿舍等生活设施,化验室紧邻生活区;配备立筒仓的,缺少温度监测装置;申报动物源性单一饲料的企业,未配备存放动物组织内脏等原料的冷库;骨骼、羽毛等原料堆放于露天地面,申报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企业,生产区总面积不足400 m2。原因分析:申报企业未能很好领会许可要求,附属库房设计不合理,面积不符合要求。对原料存放要求不重视,随意堆放。企业生产安全意识淡薄,普遍存在安全隐患以。1.2.3 工艺与设备续展企业,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精度不能自动计算,无法证明配料动态精度(≤3‰) 符合要求;申报配合、浓缩、精料补充料生产线的:粉碎机、空压机、高压风机未采用消音装置,导致噪声超标;小料投料口、打包口未安装脉冲或性能更好的除尘设备或有的不是单点除尘,共用管道;有添加剂预混合工艺的,缺少一台混合机且未安装除尘设备;申报宠物配合饲料的,多处生产工艺不连贯,设备传动装置不密闭,无防护罩,未配备异物检除设备,使用手动控制柜,不能满足配料精度要求,个别生产设备尚未到位或未安装连接,未达到试运行生产状态;申报动物源性单一饲料的企业,鸡油、鸭油与猪油生产共线,净油池易造成交叉污染,虽制定了防交叉污染措施,但现场未见清洗消毒设施,存在较大风险。原因分析:企业安装的生产设备不符合工艺许可要求;从经济利益考虑不安装必备的设备,出现安全隐患,易引起交叉污染,导致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设备安装后未进行试生产,不能通过验收。1.2.4 质量检验与质量管理制度化验室设置不合理,设在厂区外,如居民小区内,存在安全隐患;厂区内有 2 个以上独立的生产企业(企业法人) 存在共用化验室现象;天平室不独立,无有效的控温设备,天平台不具有防震功能;精密仪器室内的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未分开放置,乙炔气瓶未固定,与设备距离过近;缺少器皿柜、普通试剂柜(配排风装置 )、易制毒易制爆试剂柜,未做到双人双锁管理;检验参数用到有机和无机试剂提取的,未安装2个通风柜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微生物检验室无符合要求的准备间、传递窗,无菌室有窗户且未密封,紫外灭菌灯开关设置在灭菌区域内,缺少检验用仪器等;未购入对照品或购入的对照品数量少,与所申报生产产品不匹配;化验员所使用的检验标准未受控,无检验用原始记录表格。续展企业,不能提供原料购进、生产、销售、人员培训、产品召回、型式检验报告、留样观察记录等档案材料,或有记录,但明显存在造假现象;体系文件,包括企业管理制度等未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规定制定,文件制度与现场不符等。原因分析:企业质量负责人对许可要求不理解,不懂化验室规划和检验,普遍存在重视生产、销售,轻视质量管理问题,对体系文件的制定不规范、运用不到位;化验室成摆设,化验员不做化验,产品质量无法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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