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4年度入库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经发局:
为进一步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深入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小升高”计划,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按照《宿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宿财教〔2021〕4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现就宿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4年度入库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各地科技部门负责本地区入库培育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入库企业条件、入库程序根据《管理办法》执行,企业申报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要求详见附件。曾被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入库。
2. 各地科技部门按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如有需要,可赴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对通过审查的申报企业,各地科技部门会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于6月15日前将推荐上报企业名单汇总表及企业申报材料(各一式一份)报送至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企业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3. 各地科技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申请入库企业的审核工作,强化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加强与同级财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对企业申报材料认真审核,并对申报企业的合规性严格把关。各地在对企业审核、推荐上报时要确保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要严格执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上报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
4. 各地科技部门要加强对入库企业的跟踪与监督,对培育库在库企业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于6月15日前填报申请出库企业汇总表报请出库。对发生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后不符合入库条件的,或在入库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以及培育期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文报请出库。
5. 全面实施企业诚信承诺制,申报企业对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关责任,严禁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同时,企业对资金使用管理作出承诺,并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宿迁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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