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程序
第一步 申请
申请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向国家质检总局或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提交的附加资料:
1.工厂概况介绍;
2.典型产品样本及参数和规格;
3.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质量手册;
6.产品图纸和设计文件(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需要)。
申请条件:
1.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2.有相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3.有相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
4.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5.有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6.能够保证制造产品的安全性能。
锅炉制造许可的具体条件,请查询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
《关于电热蒸汽发生器设计、制造、使用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函[2005]20号)
第二步 受理
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范围》,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补正/补齐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 将出具受理决定书
不符合条件的: 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三步 产品试制
首次申请制造许可或增项、升级的申请单位,在许可申请经受理后,应进行产品试制。
产品试制的数量要求,请查询《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试制产品的图纸未经设计文件鉴定的,应先进行设计文件鉴定。产品试制前,应向当地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制造监督检验,监督检验的具体要求请查询《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检验规则》。
第四步 型式试验
首次申请简单压力容器、气瓶、医用氧舱、低温绝热容器制造许可的申请单位,在许可申请经受理后,应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的具体要求,简单压力容器请查询《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请查询《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医用氧舱请查询《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低温绝热容器请查询《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第五步 鉴定评审
申请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向获得相应委托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提出申请。
约请提交的附加材料: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已受理,正本1份);
2.质量保证手册;
3.试制产品的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复印件)。
申请单位的许可申请经受理后,应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大型设备可以延长至2年),否则应重新提出申请。
鉴定评审的接受:
鉴定评审机构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补齐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接受约请或不接受约请的决定。不接受约请的,应在做出决定的同时,退回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
实施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机构将在鉴定评审实施日期的7日前,向约请单位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寄发或传真《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鉴定评审机构一般将从接受约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
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提出的问题,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材料提交鉴定评审机构。
鉴定评审机构应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向发证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结论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向发证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的具体要求,请查询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第六步 审批发证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在收到鉴定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1份);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在收到鉴定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符合条件的,在做出许可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决定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1份)。申请单位的许可证有效期,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出许可决定之日算起。
第七步 复查换证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程序与新申请相同。
未在原证书有效期内提出换证申请的制造单位,需要再次申请制造许可的,按照新申请对待。
第八步 许可证变更与延期
许可证变更:
获证单位因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应在发生变化1个月内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变更申请提交的附加资料: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2.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单位变更证明材料。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在收到许可证变更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变更的决定。
不符合条件的: 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符合条件的: 在做出批准变更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批准变更决定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申请单位的许可证变更日期,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出批准变更决定之日算起。
下列情况不批准变更:
1.制造车间搬迁的;
2.单位改制,涉嫌许可证转移的。
许可证延期:
获证单位由于单位地址迁移、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按期进行复查换证,需要延长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在制造许可有效期满前30日以前,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延期申请提交的附加资料:
1.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单位延期说明。
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并在下一个许可有效期内扣除。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在收到延期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延期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在收到许可证延期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延期的决定。
不符合条件的: 应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
符合条件的: 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在收到许可证延期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延期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符合条件的,在做出批准延期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批准延期决定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
下列情况不批准延期:
1.申请之日,许可证有效期不足30天的;
2.不满足换证条件的。
第九步 补证与注销
进入补证申请:
获证单位的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补发申请表》,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
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补证申请材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补发许可证。获证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许可证工本费。
进入注销登记
获证单位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不准备继续从事压力容器制造工作的,应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注销登记表》,到原发证部门进行登记,并交回《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材料不属实的,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材料属实的,应立即进行登记。
获证单位注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后,可以不履行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未进行注销登记的,应继续履行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否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xingzhengchu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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