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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条件及模式
发布时间:2024-05-16

申请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或其组成部分);

(2)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件(适用时);

(3)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4)生产经营的产品符合适用的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5)按照本规则规定的认证依据,建立和实施了HACCP体系,且体系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6)一年内未发生违反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食品安全事故;

(7)三年内未因违反《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中的4.2.2(4)或(5)条款而被认证机构撤销HACCP认证证书。




认证模式



现场审核+产品安全性验证+获证后监督

(1) 现场审核:

初次审核+2次监督审核。

初次审核:分为第一、二阶段实施审核。

监督审核(2次):第一次监督审核在初次认证证书签发日起12个月内进行,第二次监督审核在下一年度进行,且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5个月。

(2) 产品安全性验证

审核组在现场审核或相关过程中应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抽样验证,抽样至少应覆盖当次审核范围中所有的产品小类。

由现场审核人员确认并收集12个月内由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当认证机构认为检验项目不足以验证产品的安全性时,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 获证后监督:

跟踪调查和(或)不通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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