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资质应为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等,以及其他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和兵团团场等生产单位;
2.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3.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4.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至少稳定运行一年;
5.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6.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7.“集团公司+分公司”可作为申请人,分公司不可独立作为申请人;
8.生产规模要求:粮油作物500亩以上,露地蔬菜、水果200亩(含)以上,设施蔬菜、水果100亩(含)以上,茶叶100亩以上,土栽食用菌50亩以上,基质栽培食用菌50万(袋),肉牛/奶牛500头以上,肉羊生猪 2000头以上,肉禽/蛋禽10000只以上,水产品湖泊水库500亩以上,池塘养殖200亩以上;
9.实行委托加工的申请人,其应有固定的原料生产基地(自有基地、合作社),被委托方须具备加工许可(不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且为绿色食品企业;
10.申请产品应为现行《绿色食品产品标准适用目录》范围内产品,但产品本身或产品配料成分属于卫生部发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产品(其中已获卫生部批复可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产品除外),需取得国家相关保健食品或新食品原料的审批许可后方可进行申报。
二、认证程序
1.申请受理
申请人在产品收获、捕捞或屠宰前三个月向所在市或县绿色食品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市、县绿色食品办公室受理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并告知理由。
2.现场检查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所在市(州)绿色食品办公室根据申请产品类别,组织至少2名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进行。
3.环境和产品检测
现场检查合格的,申请人按照《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产品进行检测。
4.省级初审
完成现场检查、环境和产品检测后,申请人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检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和《环境质量监测报告》提交省绿色食品办公室,省绿色食品办公室组织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同时完成“金农系统”网上报送。初审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并告知理由。
5.审查与专家评审
中心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完备的纸质申请材料后,并确认“金农系统”信息录入无误后进行材料的书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后组织召开绿色食品专家评审会,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6.合同签订、交费、办证
专家评审通过的企业将与中心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且缴纳相关费用,中心收到合同和费用后给申请企业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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