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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认证--现场审查

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对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制度。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应当取得相应保密资格。



保密认证现场审查程序

申请单位会提前5个工作日接到现场审查的书面通知,现场审查程序为:

(一)听取申请单位情况汇报和对有关事项的说明;

(二)审查有关文字材料;

(三)与主要负责人和有关方面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四)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测试;

(五)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检查记录;

(六)对现场审查情况进行评议,研究或者表决形成审查意见和评分结果。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现场审查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查意见书);

(七)现场审查组组长向申请单位通报审查意见和结论,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八)现场审查组组长和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

现场审查结束后,现场审查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审查有关材料上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资格认定办公室。


注意

未通过现场审查的单位,6个月内不受理再次申请。

现场审查中止的,3个月内不重新进行现场审查。


审批时间: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根据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结论及有关材料,于受理申请后的45个工作日内,对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作出审批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结论及有关材料,于受理申请后的45个工作日内,对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作出审批决定。组织专家现场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45个工作日内。


证书发放:被批准的一级保密资格单位,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放证书,并列入名录定期发布。被批准的二级、三级保密资格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发放证书,并将有关审查材料报国家保密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备案,列入名录定期发布。


意事项


1.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实行年度自检制度,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作出审批决定的行政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单位基本情况变化和保密资格标准落实情况自检报告。
2.作出审批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在有效期内进行一次复查,复查时间为取得保密资格后满2至3年,复查工作原则参照保密资格现场审查程序和要求进行。


3.未通过复查的单位,视情给予警告、通报、约谈主要负责人或暂停保密资格,并限期整改。3个月后重新复查,复查仍未通过的,撤销其保密资格。


4.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证书信息变更:(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二)单位名称变更的;(三)注册地址变更的;申请变更的单位,应当于变更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审批决定的行政机关报告,经审核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5.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于发生相关情形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申请;(一)需要提高保密资格等级的;(二)资本构成、单位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的;(三)涉密场所发生重大变化的。


6.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保密资格:(一)单位申请注销保密资格的;(二)法人依法终止的;(三)有效期满,不再申请保密资格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保密资格的其他情形。

发布时间:202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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