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认证审核要求
管理体系初次认证审核应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认证机构应考虑客户解决第一阶段识别的任何关注问题所需的时间,确定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间隔时间,同时也要严格按照特定的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策划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时间间隔。
《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第1 部分:要求》(GB⁄T 27021.1-2017)9.3.1.1明确规定所有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信息安全、信息技术服务、其他管理体系等所有管理体系)的初次认证审核应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审核间隔时间不宜过短或过长。间隔时间过短,申请认证客户解决审核组第一阶段审核提出问题的时间不足,改进不到位,且认证机构为第二阶段审核准备不充分。间隔时间过长,审核组第一阶段收集到的申请组织信息以及组织管理体系可能发生重要变更,失去了第一阶段审核的意义。因此,两个阶段审核间隔时间过短或过长都可能影响第二阶段审核。
第一阶段不要求正式的审核计划,可采用非现场(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的方式进行。第一阶段审核目的之一是确定申请组织的管理体系实际情况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描述的一致性,特别是体系文件中描述的产品和服务、部门设置和职责与权限、生产或服务过程等是否与申请组织的实际情况相一致,确定是否具备实施第二阶段审核的条件。第二阶段的目的是评价客户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包括有效性。第二阶段应在客户的现场进行。如果认证机构不能在第二阶段结束后6个月内验证对严重不符合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则应在推荐认证前再实施一次第二阶段。
针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3.3.3 要求第一阶段审核应在受审核方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现场进行,存在下列情况,第一阶段审核可以不在申请组织现场进行,但应记录未在现场进行的原因:
(1)申请组织已获本认证机构颁发的其他有效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已对申请组织质量管理体系有充分了解。(2)认证机构有充足的理由证明申请组织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的技术特征明显、过程简单,通过对其提交文件和资料的审查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3)申请组织获得了其他经认可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通过对其文件和资料的审查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
针对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3.4.1 规定初次认证审核分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与第二阶段现场审核间隔应不少于5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60 个工作日。第一阶段审核应在申请组织的现场进行,第二阶段审核应在具备实施认证审核的条件下在申请组织的场所进行。
认证证书暂停管理要求
《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第 1 部分:要求》(GB⁄T 27021.1-2017 )9.6.5 暂停、撤销或缩小认证范围
9.6.5.1 认证机构应有暂停、撤销或缩小认证范围的政策和形成文件的程序,并规定认证机构的后续措施。
9.6.5.2 发生以下情况(但不限于)时,认证机构应暂停获证客户的认证资格:
——客户的获证管理体系持续地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管理体系有效性的要求;
——获证客户不允许按要求的频次实施监督或再认证审核;
——获证客户主动请求暂停。
9.6.5.3 在暂停期间,客户的管理体系认证暂时无效。
9.6.5.4 如果造成暂停的问题已解决,认证机构应恢复被暂停的认证。如果客户未能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时限内解决造成暂停的问题,认证机构应撤销或缩小其认证范围。注:多数情况下,暂停将不超过6 个月。
9.6.5.5 如果客户在认证范围的某些部分持续地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认证机构应缩小其认证范围,以排除不满足要求的部分。认证范围的缩小应与认证标准的要求一致。
针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7.2暂停证书规定如下:
7.2.1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
(1)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要求的。
(2)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3)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4)持有的与质量管理体系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
(5)主动请求暂停的。
(6)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
7.2.2认证证书暂停期不得超过6个月。但属于7.2.1第(4)项情形的暂停期可至相关单位作出许可决定之日。
7.2.3认证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暂停认证证书的信息,明确暂停的起始日期和暂停期限,并声明在暂停期间获证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识或引用认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