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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现场评审时,参数不予推荐的几种情形!

检验检测机构在申请检测能力的时候,大部分情况是面临现场评审,评审员需要对机构的能力进行确认,但是存在下列情况时,申请的参数将不予确认:

第一种情形:申请的参数/项目采用的标准不涉及检测方法有的检验检测机构在申报参数/项目的时候,对采用的标准没有进行仔细的研究,看到有这个参数/项目,就进行申报,其实标准中并不涉及检测方法,可能仅为判断标准。如:教室环境卫生中的二氧化碳检测,申报时的标准为《学校卫生综合评价》GB/T 18205-2012,但该标准并不具备检测方法或是引用了其他检测方法。第二种情形:申请的方法不适用大家都知道,检验检测方法都有适用的范围,除非特别指向的方法(如沐浴用水嗜肺军团菌用的就是集中空调系统的标准),检验检测机构在申报参数/项目的时候一定要看方法是否适用。如食品中的菌落总数不能使用公共场所空气中菌落总数检测的标准。第三种情形:申请的标准中无此参数/项目有的机构在申报参数/项目的时,为了达到1个参数/项目对N多标准,就网罗类似标准名称,一同申报,但是申报的标准中并没有相应的参数/项目。如洁净室的悬浮粒子,涉及到的标准有很多,但是GB/T36066、GB/T35428就不涉及,所以同时申报的时候,不会被推荐。第四种情形:缺少相应的仪器设备我们知道仪器设备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含了设备、标准物质以及软件等,当检验检测机构申报了相应参数/项目,评审员到现场核查的时候,如果缺少某种关键设备,那么参数将不予推荐,比如缺少采样设备、样品前处理设备、标准品等。第五种情形:现场试验没有完成(或者结果错误)评审员在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的参数/项目进行确认的时会安排相应的试验来验证机构是否具备能力,也会通过盲样考核、加标回收、留样复测、人员比对、仪器比对等形式对相应的参数/项目进行考核,如果现场试验在评审结束前任没有完成,或者给出的结果是错误的,那参数/项目将不予确认。第六种情形:口头承诺式确认检验检测参数/项目以检验检测机构现有条件为依据,不得以机构的许诺、保障作为依据,出现这样情况参数/项目不予确认。第七种情形:给予“限制范围”的限制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的参数/项目中只有部分检验检测能力或者多种方法不全部使用时,申报的参数/项目会推荐,但是会在“限制范围”栏予以限制,这个参数/项目不做某步骤,如不做血清学分型;这个参数/项目不用某种方法。第八种情形:非标方法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的参数/项目使用的是非标准方法时,现场评审时会在“限制范围”栏内注明“jinxian合同约定的委托检验检测"或类似描述;第九种情形:现场增减参数/项目检验检测能力按申请的范围进行确认,评审员不能擅自增加或提示增加检验检测能力,现场可以减少检验检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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