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资格申请流程1.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后,同准备的其他的条件一起提交到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或地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2.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向有关审查认证机构提出正式申请;3.审核包括三方面内容: (1)《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办法》规定,填写内容是否属实; (2)申请单位是否符合《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申请的保密资格等级是否以承担的科研生产项目或产品涉及的Zui高密级为准;4.审核部门经审核后,对是否同意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加盖印章,并退送申请单位。5.申请单位将审核同意的《申请书》直接报送到有关保密资格认定办公室,正式提出申请。其中申请一级保密资格的单位直接将《申请书》报送到国家保密资格认定办公室,申请二级保密资格的单位直接将《申请书》报送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资格认定办公室;6.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单位《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首先对申请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受理机构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要求补正材料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并加盖专用公章; (2)对决定受理的单位,受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书面审查,通过书面审查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共同审批部门,在25个工作日内组成现场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7.现场审核后,现场审查组组长向申请单位通报审查意见和结论: (1)审核不通过,申请单位按照审核意见进行整改; (2)审核通过,等待发证。8.取得保密资格证书,并将有关审查材料报国家保密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备案,列入名录定期发布。
注:现场审查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或者“中止”。依据相应等级的保密资格标准及评分标准,满分为500分,达到450分(含)以上为现场审查通过,450分(不含)以下为现场审查不通过。审查中发现申请单位达不到《评分标准》所列基本项要求的,中止审查。未通过现场审查的单位,6个月内不受理再次申请。现场审查中止的,3个月内不重新进行现场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