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办理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例如: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02
许可条件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03
申请材料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04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05
特殊环节
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及现场核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对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规定的,提出拟办意见报决定环节作出相应的决定。
06
审查
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07
决定
1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08
发证
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后当场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09
有效期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食品生产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办理延续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