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饲料生产许可办理条件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2017年3月1日修订) 第十四条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请材料要求1.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填报须知: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表格不足时可加续表。申报材料应当清晰、干净、整洁。
2.检验仪器购置发票:填报须知:有检验仪器购置发票的提供发票复印件。无法提供购置发票的,提供检验仪器已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证明材料。
3.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填报须知: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微生物、酶制剂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应当提供申请许可前12个月内由国家或省部级微生物菌种保藏机构出具的微生物菌种种属证明,种属证明应当包括菌种鉴定的主要实验原理、方法和结论等信息。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其他饲料添加剂产品的,且《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对生产该产品使用的微生物菌种有明确规定的,也应当提供前款规定的证明。采用基因工程菌生产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填报须知:按比例绘制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图中标明天平室、理化分析室或前处理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以及功能室的基本尺寸和检验仪器的位置。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微生物检验室以及检验室的基本尺寸和检验仪器的位置。
5.农业部允许该产品作为单一饲料生产和使用的公告:填报须知:新饲料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应当提供农业部允许该产品作为单一饲料生产和使用的公告。
6.环保证明;填报须知:提供由企业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与所申报产品相关的环保证明复印件。
7.企业承诺书:填报须知:企业承诺书(饲料企业用),必须法人签字加盖公章,必须填写日期。
8.产品标准:填报须知:执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提供现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文本复印件。执行企业标准的,提供有效的企业备案标准文本复印件。
9.生产新饲料需提供的材料:填报须知:申请生产新饲料的,提供新饲料证书复印件;新饲料证书持有者转让给其他企业生产的,还应当提供转让证明复印件.
10.企业生产许可证:填报须知: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1.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填报须知:按照企业实际生产线数量逐一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当使用规范的饲料加工设备图形符号绘制。工艺说明应当反映主要生产步骤、目的、原理、实施方式、实施效果等内容。使用同一套生产设备生产不同产品的,还应当提供防止交叉污染措施。
12.厂区平面布局图:填报须知:按比例绘制厂区平面布局图,并注明生产、检化验、生活、办公等功能区,其中生产区应当标明生产车间、原料库、成品库的基本尺寸。
13.动物源性原料来源证明:填报须知:生产动物源性单一饲料产品的,提供与原料供应商签订的长期供货协议或合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单一饲料生产许可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2024-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