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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申请材料审查

申请材料审查


主体资格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主体可以作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取消了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交的要求,审查员可以通过部门内部信息共享的方式,如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营业执照的相关信息,并核对是否与申请书填写一致。此处须关注营业执照住所或经营地址是否涵盖生产地址。以珠海为例,《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在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所申报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应与相关的许可、行政审批文件记载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地址一致。如果审查员在材料审查时发现营业执照上住所或经营场所与生产地址不一致的情形,应及时提醒企业变更营业执照。主体资格审查还包括主体申请事项的审查。纳入生产许可的共32大类食品,食用农产品及仅生产出口食品的企业不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涉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中禁止准入事项的不得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此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所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限制类及淘汰类项目,均不可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企业申请的食品品种如涉及产业政策且有争议的,应当商请发改部门,预先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生产工艺


材料审查应关注工艺流程与食品类别的符合性。比如,申请糕点类别中的烘烤类、油炸类以及蒸煮类三个品种明细,应分别具备烘烤、油炸及蒸煮工序。发酵类糕点须具备醒发工序,罐头食品需具备能保证产品Zui终达到商业无菌的杀菌工序,速冻食品应具备速冻工序,生产饮用纯净水需要有反渗透或离子交换等纯化工序,其他包装饮用水则需要有配料工序。企业生产工艺流程还应当符合所申请的食品类别对应的审查细则和执行标准要求。工艺与标准的符合性可在现场核查时进行核实,材料审查时应侧重工艺与细则的符合性。如《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规定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及工艺流程的,不予生产许可。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天然泉水和饮用天然水仅允许采用脱气、曝气、倾析、过滤、臭氧化作用或紫外线消毒杀菌等不改变水的理化指标等基本物理化学特征的水处理工艺。


生产设备、设施


企业须具备满足工艺要求的生产设备。如使用巢蜜生产蜂蜜,企业可能采用摇蜜工序,因此须具备摇蜜设备或满足要求的设施。有些企业采用蒸煮后干燥工艺生产干制水产品,如果企业没有蒸煮的设备或设施,是无法生产出满足工艺要求的产品的。设备、设施应符合申请的食品类别所对应的审查细则和执行标准的要求。《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规定使用过滤除菌的方式生产包装饮用水,滤膜孔径应至少达到0.45μm的规格;使用周转容器生产包装饮用水,应配备周转容器的外洗设备、自动内洗消毒设备等,其中自动内洗消毒设备应为连续自动化设备,不少于10个清洗消毒工位。生产液体调味料的企业应具备洗瓶机和灌装机。速冻食品生产企业的速冻设备应能达到速冻工艺的要求,包装段需设置金属探测装置。

发布时间: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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