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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三)的疑问
发布时间:2024-06-25

关于新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三)的疑问

网友提问:

总局认监司领导您好,新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对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进行了界定。其中对于第(三)款:“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我司存在如下疑问:①如何理解条款中“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标准中所有项目是否都为应当检验检测项目?②如果委托单位要求,仅就标准中某些项目进行检测并出具报告,那么该报告是否属于虚假报告?请予答复!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与委托人可以对不涉及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等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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