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二、认定机构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受理各设区市、县(市、区)、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部门汇总上报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
三、申报流程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
(二)注册登记
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http://www.innocom.gov.cn)或“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fuwu.most.gov.cn),点击“用户登录”并完成实名认证后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如企业尚未注册,则点击“注册”,注册信息通过审核后进行登录(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用户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三)提交材料
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采取“一网通报”的方式开展,企业仅需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一次性提交申报材料。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进入“企业申报系统(企业账号)——高企认定申报——新建申报材料”,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附件材料,通过网络提交材料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须认真检查所填写与上传的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有效、清晰完整、签字盖章齐全。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自行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四)地方推荐
对通过现场核查的申报企业,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相关材料各有关部门确认无误、符合要求后,科技部门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将正式推荐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通过网络提交到协调小组办公室。
对申请认定前一年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
(五)专家评审
协调小组办公室收到相关材料并审核无误后,适时集中开展专家评审工作。认定机构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六)认定报备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确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公示
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
(八)备案、公告、颁发证书
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企业名单,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九)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认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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