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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资质许可基本条件和要求
发布时间:2024-10-16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制造许可分为制造单位资质许可(以下简称资质许可)和型式试验备案(以下简称型式备案)两种方式。其中,汽车起重机、随车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高空作业车,以及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以下简称进口起重机械)实施型式备案;输变电施工用抱杆和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不实施资质许可和型式备案;其他起重机械实施资质许可。

第三条

资质许可按照设备类别和参数,划分为A1、A2、B、C四个许可级别。同类别许可级别从高向低覆盖,覆盖关系见附件A。型式备案以同一型号,按照规格(指主参数,下同)从高向低覆盖。注1:型号,是指主要结构(特指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形式相同,起升机构形式相同的一种机型的代号,代号由产品品种名称、结构形式、机构形式组成,并以字母、数字或者其组合表示。注2: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升降机、铁路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旋臂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规格,以额定起重量(t)表示;塔式起重机规格,以额定起重力矩(t·m)表示(具体含义见附件B);机械式停车设备规格,以层数表示;其中,装卸桥规格,以生产率(t/h)表示。注3:进口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的起重量限制器规格,以额定起重量(t)表示;起重力矩限制器规格,以额定起重力矩(t·m)表示;起升高度限制器(限传动式)规格,以传动比表示;防坠安全器规格,以额定制动载荷表示;制动器(鼓式)规格,以直径(mm)表示;制动器(钳盘式) 规格,以夹持力(kN)表示;制动器(制动电机)规格,以功率(kW)表示。

第四条

资质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发证和公告;型式备案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审查备案和公告。


第五条

A1、A2级资质许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zongju(以下简称国家质检zongju)负责受理、审查发证和公告;B、C级资质许可由申请资质许可的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以下简称资质申请单位)注册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发证和公告(国家质检zongju和省级质监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关”)。型式备案由国家质检zongju负责受理、审查备案和公告。

第六条

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按照本规则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格式见附件C)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起重机械制造活动。首次申请取证、申请增项(指提高许可级别、增加设备类别、增加制造地址)、或者将原许可的制造地址搬迁到新制造地址申请许可证变更(以下统称首次取证)的,经受理后,可以试制造一台用于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样机。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在取得《制造许可证》后,其制造的起重机械产品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否则不得销售、使用。申请型式备案的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备案申请单位),按照本规则要求经受理后,可以制造一台用于型式备案的样机。制造两台及以上样机应当经国家质检zongju审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在取得《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备案证》(以下简称《型式备案证》,格式见附件D) 后,方可在备案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起重机械制造活动。

第七条

《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

第八条

从事资质许可中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型式备案中型式试验工作的型式试验机构和人员由国家质检zongju考核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国家质检zongju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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