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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需暂停保密资格的情形有几种

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保密资格,收回其保密资格证书,并责令限期整改:

(一)超出批准的保密资格等级承接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

(二)复查不符合要求的;

(三)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列事项变更,未及时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年度自检的;

(五)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或者发生泄密事件,未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措施不落实的。

暂停保密资格的单位,由作出暂停决定的行政机关对其整改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作出恢复保密资格的决定。

【解释】

本条对暂停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的情形作出规定。

以上五种情形均属于违反《办法》有关规定,或者未按《标准》要求,落实保密管理措施或超范围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给国家秘密安全带来严重隐患,需要暂停保密资格进行整改的。

复查不符合要求,是指在复查中发现单位严重违反《标准》基本项要求、已不宜继续承接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的,作出审批决定的行政机关可暂停其保密资格。

暂停保密资格的单位,由负责审批的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违规单位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后,由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织对其整改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作出暂停决定的行政机关作出恢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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