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各CNAS实验室或CMA检验检测机构来说,只要想获得资质并保持一直维持,就需要面临各种评审,初次认可评审、监督评审、复评审、换证评审、双随机审查等等,那每次来老师到底审什么呢?给大家再全面梳理一下,非常有指导作用,请收藏学习。
一、评审老师主要职责
评审组长
对评审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管理评审组并保持与CNAS、被评审实验室之间的联络;
负责现场评审的总体策划,需要时实施预评审;
组织完成对被评审实验室管理体系文件和技术资料的评审;
编制评审日程安排,并主持和管理现场评审工作;
协调和监督评审员与技术专家的活动,对评审组成员的现场评审表现做出评价;
副组长(分组长)
负责相应分场所或分领域现场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并保持与组长的沟通联络;
负责相应分场所或分领域评审报告及相关记录的检查、收集,向评审组长反馈和/或提交;
负责对本场所或本领域评审员进行评价,并反馈给评审组长。
管理体系评审人员
完成被评审实验室管理体系文件评审;
协助评审组长完成实验室推荐的授权签字人的评审。
技术能力评审人员
完成被评审实验室技术资料的评审;
评审实验室申请/已获认可范围内的技术能力和发现的技术问题;
协助评审组长完成实验室推荐的授权签字人的评审;
技术专家作为评审专业能力的补充和支持,不能单独从事评审工作。
二、现场评审过程
1
首次会议
评审组长主持召开由评审组和实验室有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参会人员签署CNAS-WI14-01-02 《现场评审会议签到表》,会议内容包括:
a)介绍评审组成员,宣布评审组成员分工;
b)明确评审的目的、依据、范围和将涉及的部门(岗位)、人员;
c)实验室负责人介绍实验室概况和主要工作人员及实验室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d)确认评审日程表,明确提交现场试验结果的时间;
e)介绍评审的方法和程序要求,强调评审的判定原则;
f)强调公正客观原则,并向实验室做出保密的承诺,宣读公正性、保密及廉洁自律声明;
g)澄清有关问题,明确限制条件(如洁净区、危险区、限制交谈人员等);
h)要求实验室为评审组配备陪同人员,确定评审组的工作场所及所需资源;
i)强调评审组成员不收取任何费用,实验室也不应支付评审员任何费用,若发现违反规定,一旦核实将对违反者进行处罚。涉及违法问题的,违反者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将CNAS-PD14-22《合格评定机构廉洁自律声明》交实验室。
首次会议一般控制在30分钟内完成。
2
现场观察、完善评审日程表
首次会议结束后,会对实验室主要场所进行现场观察,以初步了解实验室的关键场所和主要设施的情况。
实验室应做好提前的准备和实验室内务整理,并安排好现场讲解人员,确保检验检测工具规范正常开展。
3
现场评审
根据《现场评审日程表》进行,对评审过程予以记录。技术能力的确认原则上应基于现场试验等技术能力考核的结果和评审员的专业判断,尽量减小认可风险,选择适宜的方式进行确认,确认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试验、现场测量审核、现场演示试验、现场提问、核对仪器设备配置、利用能力验证结果、查阅检测报告等。这些确认方式应结合使用。
现场评审时老师重点评审点:
a)针对实验室制订的参加能力验证的工作计划,核查其合理性和实施情况,并关注实验室参加能力验证的结果以及是否根据人员、方法、场所和设备等变动情况,定期审查和调整参加能力验证的工作计划;
b)测量不确定度的评估;
c)除标准方法以外的其它方法的确认;
d)实验室内审和管理评审安排的合理性、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e)管理评审形成的改进措施的实施和验证;
f)实验室的环境设施;
g)仪器设备的量值溯源情况,校准/检定证书有足够的信息量,并能对校准/检定结果正确使用;
h)实验室质量监控措施的全面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i)变更后技术能力的维持情况;
j)在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中是否体现风险管理的理念。
现场见证试验时老师重点评审点:
a)见证关键试验过程;
b) 现场试验时应注意观察试验设备、试验环境和人员操作;
c) 对照试验用检测标准或校准规范,进行核查;
d) 现场见证试验时应就相关技术问题对试验人员进行提问。
e)对于耗时较长的现场试验,可结合试验关键点的操作、现场提问和现场演示的方式进行确认。例如某项试验样品前处理过程难度较大,操作复杂,样品处理完成后进行常规仪器测试,或仪器测试已在其他项目中进行了考核,则评审员应主要见证其前处理过程。(请添加公众号:检验检测质量人)
f)现场试验应尽可能利用实验室正在进行的检测/校准活动,也可以采用实验室留样进行重复检测/校准。
g)评审组不必要求实验室对所有的现场试验出具试验报告,但应要求实验室保留全部试验记录备查。
定期监督评审:(获得初次认可1年内开展监督评审)
定期监督评审可以涉及认可准则的部分要素,并按评审通知的要求,综合考虑评审员的技术能力范围(适用时),确定对技术能力的评审范围。部分要素的选择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7.5 技术记录;
b) 7.7 确保结果有效性;
c) 7.8 报告结果;
d) 7.9 投诉;
e) 7.10 不符合工作;
f) 8.4 记录控制;
g) 8.6 改进
h) 8.7 纠正措施
i) 8.8 内部审核
j) 8.9 管理评审。
复评审:
复评审是对实验室进行的全面评审,包括评价被评审实验室与认可规则、认可准则、已认可技术能力的持续符合性,执行能力验证政策的情况,实验室变更情况,实验室在专项检查(如CNAS专项监督、认监委行政检查等)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核查上次评审发现的不符合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情况、上次评审的观察项等。复评审应涉及认可准则的全部要素和已获认可的全部技术能力和全部场所。
注:复评审不需实验室提交书面申请。
扩大认可范围的评审:
扩大认可范围的评审要求与初次评审相同。如果只是对原认可项目中相关能力的简单扩充,基本不涉及新的技术和方法,可以通过资料审查的方式直接予以认可。
扩大认可范围现场评审时,应至少评审CNAS-CL01中的以下要素:
a)6.2 人员;
b)6.3 设施和环境条件;
c)6.4 设备;
d)6.5 计量溯源性;
e)6.6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f)7.1 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
g)7.2方法的选择、验证和确认;
h)7.3抽样(适用时);
i)7.4 检测或校准物品的处置(适用时);
j)7.5 技术记录;
k)7.6 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
l)7.7 确保结果有效性;
m)7.8 报告结果。
监督评审或复评审时老师重点关注点:
a)对涉及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被投诉、变更(涉及技术能力)及其他有疑义的技术能力,必须采用现场试验(含盲样测试)的方式进行重新确认。
b)复评审时必须对已获认可范围内的所有项目/参数进行确认,但在选择现场试验时,可优先选择与初次评审、定期监督评审或上次复评审时不同的产品、基质、方法或项目/参数以及试验人员。(请添加公众号:检验检测质量人)
c)复评审时对于变更备案的能力,如涉及技术能力的变化,也应采用现场试验的方式予以确认。
考核授权签字人
实验室授权签字人是经CNAS认可,有能力签发带认可标识的实验室报告或证书的技术人员。实验室申请认可的授权签字人应是由实验室明确其职权,对其签发的报告/证书具有Zui终技术审查职责,对于不符合认可要求的结果和报告/证书具有否决权的人员。
实验室的授权签字人应具备相应技术工作经历。如果实验室基于行业管理的规定,报告或证书必须由实验室负责人签发(行政签发),而该负责人没有获得CNAS相应范围内的授权签字人资格,则报告或证书必须由获得CNAS认可的实验室授权签字人签字(技术签发),该人员可以作为报告或证书复核人(或其他称谓)的形式出现。
评审组对授权签字人进行考核时应重点考核其技术能力是否满足要求,是否熟悉CNAS的相关要求。(请添加公众号:检验检测质量人)
授权签字人的考核应单独进行,不宜采取集中考核的方式。对授权签字人的技术能力评审,可在现场试验或调阅技术记录的过程中同时进行。
对于综合性实验室应特别注意考核其授权领域(范围)为全部检测/校准项目(包含各个不同领域)的授权签字人,确认其技术能力符合CNAS相关要求。对于没有技术工作背景或不满足CNAS相关要求的领域不能予以推荐。
示例:没有化学领域工作背景,不满足CNAS-CL01-A002相关要求时,不能推荐包含化学检测项目签字范围。
通过资料审查、电话考核等非面试考核方式增加的授权签字人,在随后的现场评审时评审组应对其进行面试考核。
评审报告附表2中“场所”指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的场所/证书地址。对于申请/已获多场所认可的实验室,授权签字人应在其实际签发报告的地点列出。允许某个场所只做检测/校准,在另外的场所签发报告/证书。
4
评审组内部会议
在现场评审期间,评审组长应每天安排一段时间召开评审组内部会(也可根据情况采取不同方式),交流当天评审情况,讨论评审发现的问题,了解评审工作进度,及时调整评审员的工作任务,组织、调控评审进程,必要时调整评审计划,对评审员的一些疑难问题提出处理意见;Zui后一次评审组内部会,应确定不符合项,写出不符合项报告,讨论评审结论,起草书面报告。
5
与实验室沟通
评审组应在每天工作结束前,与实验室代表简要沟通当天的评审情况。
在Zui后一次评审组内部会结束后,评审组应与被评审实验室领导进行充分沟通,听取被评审实验室的意见,需要时解答被评审实验室代表关心的问题或消除双方观点的差异。(请添加公众号:检验检测质量人)
对于多场所实验室,在各分场所,评审组均应与实验室交换意见,通报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如果各场所在同一时间评审,可以待各场所评审情况汇总后,统一开不符合项报告,也可分别开具不符合报告。如果各场所不在同一时间评审,则各场所应就发现的问题,分别开具不符合报告。
6
末次会议
末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参会人员签署《现场评审会议签到表》,会议内容至少包括:
a)向实验室报告评审情况,对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加以说明,确认不符合项;
b)宣布现场评审结论,提出整改要求及具体的整改完成时间和验证方式,并声明在需要时,评审组还要回到评审现场对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c)告知实验室,后续可登录业务系统查看本次评审报告;
d)说明评审的局限性、时限性、抽样评审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但评审组应尽量使这种抽样具备代表性,使评审结论公正和科学;
e)实验室对评审结论发表意见并签字;
f)介绍CNAS对认可实验室的有关管理规定;(请添加公众号:检验检测质量人)
g)说明对评审组的表现不满意和/或对评审结论有疑义,可向CNAS反馈意见和/或申投诉(见CNAS-R03《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h)回收经实验室签署的《合格评定机构廉洁自律声明》。
对于多场所实验室,各分场所实验室评审结束后,应统一召开末次会议,评审组全体成员应尽量参加,至少各分组组长(副组长)应参加(分批评审的除外)。对于实验室方面至少应要求各分场所实验室主任参加Zui终的末次会议。末次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召开,如可集中在总部召开,也可通过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
7
后续工作
评审组撤离现场前,应将经过实验室确认的评审报告正文、不符合项报告复印,留存实验室。由于特殊原因现场评审结束时不能留存的,应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料反馈给实验室。评审组撤离现场前,应将本次评审确认的非标方法现行有效版本上传至业务系统—评审报告——附件-其他资料中。
注:评审报告附件6《整改验收意见》可在该表完成后单独反馈给实验室。
8
跟踪验证
现场评审后,评审组长组织对实验室的纠正措施进行跟踪验证,并确认其是否有效,跟踪验证所采取的方式取决于不符合项的性质,整改期限一般为2个月。对于监督评审和复评审,影响检测结果的不符合(涉及技术能力的不符合)要在1个月内完成。
评审组应从以下几方面对实验室提交的整改材料进行验证:
a) 实验室对不符合项应进行了原因分析;
b)实验室制订的纠正措施应具有针对性,并能保证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c)不符合项应已得到纠正。
评审组应要求实验室提交对不符合项已实施纠正或纠正措施的证据(可以是复印件)。
在以下情况下,评审组对不符合项的整改,应考虑进行现场验证:
a) 涉及环境设施不符合要求,并在短期内能够得到纠正的;
b) 涉及仪器设备故障、非主要设备技术指标不满足要求,并在短期内能够得到纠正的;(请添加公众号:检验检测质量人)
注:对于已获认可实验室,发生a)、b)两种情况的不符合时,实验室应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
c) 对整改材料仅进行书面审查不能确认其整改是否有效的。
9
三、现场评审时常见的22个问题及处理
1、初次评审对实验室管理体系运行记录审查的起始时间
对于初次评审的实验室,当实验室提交的有效版本体系文件不是第一版,且运行时间不足6个月时,评审组需从被评审实验室第一版体系文件运行的时间开始审查体系运行记录;实验室的管理体系运行12个月以上的,可审查12个月内体系运行的记录;当被评审实验室的管理体系运行记录证明实验室管理体系运行的时间距提交认可申请不足6个月的,评审组应向CNAS业务部门反馈,经CNAS业务部门同意后,中止现场评审,并尽可能收集证据,交CNAS业务部门。
2、现场评审时,实验室提出更改认可范围
现场评审时,评审组不得擅自接受实验室提出的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
3、关于实验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现场评审中发现实验室的工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例如环境保护法、职业安全法等)要求时,评审组应书面报告业务部门,提请CNAS注意。评审组可以用观察项的形式提出,以引起实验室重视。对法律法规中有从业资质要求的人员(如从事无损检测的人员)应与实验室有固定、合法的劳动关系。不得在实验室所在法人单位以外同类实验室兼职。
4、监督评审或复评审时发现被评审方已更名
如被评审方告知更名已得到CNAS确认,评审组应核实有关证明文件。
没有得到CNAS确认的更名,评审组应告知被评审方须尽快按变更处理程序办理更换名称并将情况通报CNAS业务部门,同时要求实验室提供书面申请及法律地位证明资料,电子版上传至业务系统,纸质版随评审材料交回CNAS业务部门;或实验室已申请更名,但尚未得到CNAS确认时,评审组也应告知实验室在未得到CNAS确认之前,不具有认可资格,不得使用认可标识。两种情况评审组都应对名称变更情况进行评审,确认符合要求后,修改业务系统中推荐机构的名称,并在评审报告“附加说明”中予以说明。(请添加公众号:检验检测质量人)
5、现场评审时发现实验室故意损害CNAS声誉的行为
评审组在评审现场发现实验室故意超范围使用认可标识、从事有损CNAS声誉、严重违法、违规情况时,应立即通报CNAS业务部门,经同意后,停止现场评审。
6、现场评审发生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情况的处理
评审员在现场评审时一旦发现有危及人身健康安全的情况,有权不再进行相关项目的评审,并可要求实验室停止相关项目试验直至安全得到保证。此种情况发生时,评审组长应立即向CNAS业务部门反馈,适当时,可以中止评审。
7、中途停止现场评审
评审组在下列任何情况之一时,经请示CNAS业务部门同意,可以中止现场评审:
a)实验室实际状况与申请资料描述严重不符;
b)实验室管理体系控制失效;
c)现场不具备技术能力评审条件;
d)实验室有意妨碍评审工作,以致无法进行评审;
e)实验室有恶意损害CNAS声誉的行为;
f)发现实验室存在不诚信行为。
8、申请认可的标准要求
检测对象、项目/参数应在标准的适用范围内,对于超出预期用途使用的标准,应按非标方法处理。一般情况下,讨论稿、草案等未定稿标准不予推荐认可。
方法标准中含有多种方法的,应对不同方法一一确认,不具备能力的不予认可,并在“说明”栏中予以限制。(请添加公众号:检验检测质量人)
对于不同基质的检测对象,应准确界定。一般情况下,不具备检测能力或未做过方法验证的基质不予认可。
对于依据部委发文开展检测的,应写明文件号、文件名称及方法名称。
一般情况下,校准方法(如检定规程、校准规范)不能作为检测方法予以认可。反之,检测方法(如技术标准、检测标准)也不能作为校准方法予以认可。特殊情况,应先征求CNAS业务部门意见。
9、判定标准的确认
判定标准(不包含具体检测方法内容,只涉及限值要求的产品标准、规程规范或法规),不列入附表3-1“推荐认可的实验室检测能力范围”。
判定标准中引用的方法标准已通过现场评审,或已获得认可后,才能确认判定标准。如果判定标准中引用的方法标准,只有部分通过现场评审或获得认可,则应在“判定标准一览表”中加以限制。(请添加公众号:检验检测质量人)
附表3-1和附表3-3的内容应避免重复,对于既有检测方法,又有判定指标的产品标准,均按检测能力进行认可,不再按判定标准进行确认。例如:GB4706.1标准,按检测能力认可。
10、申请标准中涉及仪器分析方法通则类标准的处理
对某检测对象使用特定仪器法检测时,已有现行有效的标准方法的,针对该检测对象的仪器分析法通则标准不予认可。
以金属材料为例,对于低合金钢用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测试元素含量时,JY/T 015-1996《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方法通则》不予认可,因为GB/T20125-2006《低合金钢多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现行有效;对于钢铁使用X射线荧光光谱法测试元素含量,GB/T16597-1996《冶金产品分析方法X射线荧光光谱法通则》不能认可,因为GB/T223.79-2007《钢铁多元素含量的测定X射线荧光光谱法》现行有效。
如果不是上述情况,实验室申请认可“仪器法分析方法通则”类标准时,评审员应重点审查:
a) 实验室是否针对申请认可的检测对象、检测项目/参数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的内容,适用时至少应包括:检测依据、检测对象及检测范围、样品制备、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要求、分析条件、校准曲线的绘制、仪器的标准化、测定、结果的计算。(请添加公众号:检验检测质量人)
b) 实验室是否按照CNAS-CL01的要求对作业指导书进行了方法确认,保存了相关记录。方法确认的内容, 适用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方法的选择性、方法适用范围、检出限和/或定量限、测量范围和/或线性范围、稳健度、准确度(精密度、正确度)、灵敏度、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
注:“仪器分析方法通则”类标准特指未指定检测对象或只是指定了某一类检测对象的仪器设备分析方法通则,如:JY/T016-1996《波长色散型X射线荧光光谱方法通则》、GB/T 15337-2008《原子吸收光谱分析法通则》、JIS K0127-2001《离子色谱分析方法通则》、GB/T 16597-1996《冶金产品分析方法X射线荧光光谱法通则》、GB/T 6040-2002《化工产品用红外光谱定量分析方法通则》等。
11、对于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的认可
企业标准中的检测方法标准按照非标方法方式认可。如申请认可的企业标准不是申请机构自主制定的,需要有企标制定机构的书面授权。如果企业方法标准已成为公认方法时,按标准方法认可。
对于团体标准:
a) 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布的团体标准(方法标准),按标准方法予以认可,即只需对实验室提供的方法验证的证据进行评审。
b) 未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布的团体标准(方法标准),按非标方法予以认可,即评审时需要审查实验室提供的方法确认的证据。(请添加公众号:检验检测质量人)
c) 对于不涉及检测方法的团体标准(产品标准)不予认可。
12、对标准方法验证和非标方法确认的要求
实验室采用的方法可分为以下三类:
a) 标准方法经过验证后可以直接选用;
b) 由zhiming技术组织公布的方法,如果是公认的方法,经过验证后可以直接选用;
c) 对实验室制定的方法、超出预定范围使用的标准方法、或其他修改的标准方法、有关科技文献或期刊中公布的方法或设备制造商规定的方法等非标准方法,均需经过确认后才能采用。
评审组必须对申请认可的各场所的项目/参数逐个评审,没有进行过标准方法验证或非标方法确认的项目/参数,如没有检测/校准经历的、没有对检测/校准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进行过评价、确认,或没有实施质量控制的一律不予认可。
对非标方法进行现场评审时,评审组应对方法确认资料进行核查,核查其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非标方法的技术可靠性进行分析。
评审组核查实验室进行方法确认的记录时,应重点关注试验验证记录,同时关注确认过程的规范性、确认方法的适宜性、确认记录的完整性,是否满足预期用途或应用领域的需要。
13、对认可周期内很少从事已获认可的检测/校准项目的处理
对认可周期内实验室从未从事过检测/校准的认可项目,或检测/校准次数很少(例如,仅有几次),且从未实施质量控制的项目,不予认可。如果试验人员、试验方法、试验设备等发生变化项目,实验室未重新进行过方法验证,不予认可。
对认可周期内实验室从未从事过或检测/校准次数很少的认可项目,但实验室一直在实施质量控制,经现场评审确认具备能力的项目,可以认可。
由于试验本身的技术特点,实验室在初次评审或上次复评审后从未做过的项目,评审组在复评审时应安排现场试验。无法安排现场试验的,不予认可。经CNAS业务部门同意后,现场试验可在现场评审以外的约定时间进行。
评审组应对认可周期内较少从事的已获认可项目的处理情况在评审报告中予以说明。(请添加公众号:检验检测质量人)
14、对有移动设施的实验室的要求
现场评审时,评审员应关注:
a)实验室须通过对实际情况的分析,制订相关的程序;
b)适用时,实验室对仪器设备的检查、维护、校准周期须与固定设施不同;
c)可移动的仪器设备使用条件和环境条件须符合方法要求。
使用移动设施的项目在评审报告附表的“说明”栏中应注明。
15、对于租借设备的要求
以下情况均满足时,被评审实验室租借设备可作为实验室的能力予以认可:
a)租借设备的管理应纳入被评审实验室管理体系,并满足认可准则的要求;
b)设备的租借期限应至少能够保证实验室在一个认可周期(2年)内使用;
c)租借期内,被评审实验室必须能够完全独立支配使用租借设备,即:租借设备由被评审实验室人员进行操作;被评审实验室对租借设备进行维护,并能控制其校准状态;被评审实验室对租借设备的使用环境、设备贮存应能进行控制等;(请添加公众号:检验检测质量人)
d)租借设备的使用权必须完全转移,并在被评审实验室的设施中使用。
不允许申请/已获认可实验室,依靠临时借用设备获得/维持认可。
一般情况下,共享设备不予认可。
同一台设备不允许在同一时期被不同机构租借而获得认可。
利用客户设备开展现场检测或校准活动,原则上被评审实验室需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现场设备须符合认可准则要求,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作为实验室的能力予以认可:
a) 不易携带的设备;
b) 如果不在现场检测或校准有可能影响结果判断的;
c) 必须由实验室的人员进行操作;
d) 现场应验证设备是否满足设备设施的要求;
e) 评审时应安排现场见证试验。(请添加公众号:检验检测质量人)
现场评审时,评审组应调阅设备租借合同及实验室的相关控制记录进行核查。
使用租借设备的项目在评审报告附表的“说明”栏中应注明。
16、现场试验/盲样试验结果处理
现场试验结果复现性差或者与已知数据明显偏离,应要求实验室分析原因,如属偶然原因,尽可能安排重做试验;否则不予推荐认可。
17、关于内部校准实验室
对于开展内部校准的检测实验室,既要满足检测实验室的要求,也要满足校准实验室的要求,应同时核查与CNAS-CL01-A025的符合性,并在评审报告正文相应栏目说明评审情况。
内部校准实验室的Zui高计量标准应具备溯源性。
内部校准规程若不属于标准方法,应符合认可准则7.2.2方法确认的要求。
从事内部校准的试验人员能力,须符合CNAS-CL01-A025中校准实验室人员能力的要求。(请添加公众号:检验检测质量人)
内部校准应符合CNAS-CL01-G004《内部校准要求》。
18、对于多场所的现场评审问题
对于实验室申请多场所认可时,现场评审应覆盖所有的场所。现场评审时,评审组长应按评审通知要求,派相应专业的评审员对所有场所实验室进行评审。
对首次新增场所的评审,其评审范围应覆盖到该场所涉及的所有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并确认新增场所管理体系应正式运行6个月以上,且进行过覆盖该场所所有活动的内审和管理评审。
各分场所实验室现场评审开始前,评审组应召开由评审组相关人员和实验室有关人员参加的评审说明会,评审结束前,应召开情况通报会,由副组长(分组长)主持,并告知实验室评审不做结论,待各场所实验室情况汇总后,统一做出结论。(请添加公众号:检验检测质量人)
评审各分场所的评审组应在现场完成评审报告附表2、附表3、附表4、附表5、附表6、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需要时包括附件5。其中附件1记录各分场所现场评审情况。
现场评审过程中,评审组长应与在各分场所实验室评审的评审组保持联系,及时沟通情况。
19、涉及能力验证的要求
CNAS承认的能力验证活动参见《能力验证规则》),对于实验室参加的能力验证活动,由评审组在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时核查,并对能力验证活动的适宜性及其技术能力做出判断。
多次参加能力验证,并获得满意结果的实验室,若实验室的试验人员、环境、试验用仪器设备、认可的标准/方法、样本基质等没有变化,仪器设备在校准周期内且持续确认有效,现场评审时,可免除对能力验证项目的现场试验。否则,均可安排现场试验。
评审组在现场评审时应关注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和有问题的项目,这类项目不仅是实验室已获认可范围内的,还应包括认可范围外,但与认可范围相关的项目。应做到:(请添加公众号:检验检测质量人)
a)不满意结果的处理:
—已获认可范围及相关项目,查证其是否停止使用认可标识。
—对于已经完成整改活动的,查证分析不满意结果发生的原因正确性、采取的纠正措施及纠正措施验证的有效性。
—正在进行整改的,通过现场试验/测量审核验证实验室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对于非认可项目,应关注是否有使用与其相同方法的认可项目,认可项目的能力是否受到影响,如受到影响,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并验证措施的有效性。
b)能力验证结果为可疑或有问题结果的处理:
—对已获认可范围及相关项目,查证是否对相应项目进行了风险评估,必要时,采取了预防或纠正措施。
—对于非认可项目,按a)中相同方法处理。
c)根据问题性质,现场试验可选择:
1)尽量做已赋值的盲样试验;
2)做比对试验;
3)现场常规试验;
4)其他现场试验方式,如加标回收等。
d)特别注意能力验证结果所涉及的相关要素和技术能力的评审。
e)在评审报告中对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和有问题的项目的整改情况进行说明。
20、对实验室评估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
评审组可通过抽查典型试验不确定度评估报告、考核相关人员进行评审。不确定度的评估过程有缺陷或相关人员对评估过程解释不清或不了解时,应开不符合项。
评审测量不确定度时,评审员可参考JJF1059系列、ISO5725、EA 4/02等文件,并依据CNAS-CL01-G003、相关应用说明文件判断其符合性。
21、对测量结果计量溯源性的要求
CNAS承认的测量结果溯源性,见CNAS-CL01-G002《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
现场评审时,被评审方提供的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应符合《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评审员应特别关注检定证书是否包含溯源性信息,实验室能否提供测量不确定度信息,该信息可以由检定机构提供,也可以是实验室自行评估。(请添加公众号:检验检测质量人)
实验室识别不需定期校准/检定的测量设备,应能证明其不需校准或校准的贡献对Zui终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影响可忽略。对于不需校准的检测设备或主要辅助设备,实验室应提供核查的证据。
对无法有效溯源的设备,采用实验室间比对的方式来提供测量的可信度时,应保证:
a)定期与3家以上(含3家)实验室比对,上述实验室应是获得CNAS认可或签署APAC、ILAC多边互认协议机构认可的实验室;
b)制定比对方案,并确认其适用性、可行性和有效性;
c)对比对结果进行分析评价。
CNAS承认的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见《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
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
22、不符合项和观察项要求
不符合项和观察项的判定依据:
a)管理体系文件的判定依据是认可规则、认可准则、认可准则在特殊领域的应用说明、专门要求等;
b)管理体系运行过程、运行记录、人员操作的判定依据,除相应认可要求,检测标准/方法、校准规范/方法外,还可能是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等。(请添加公众号:检验检测质量人)
不符合项应事实确凿,其描述应严格引用客观证据,如具体的检测记录、检测报告、检测和/或校准的标准/方法及具体活动等,在保证可追溯的前提下,应尽可能简洁,不加修饰。
对于多个同类型的不符合项,评审组内部会议时,可汇总成一个典型的不符合项。
严禁评审组对有确凿证据表明不符合事实的问题,只与实验室做口头交流,而不开不符合项报告。
对于涉及技术能力的不符合,如涉及人员能力、设备、环境设施等(具体见4.7.4条),而实验室又不能在短期内完成整改的项目/参数,评审组应不予推荐/暂停认可/撤销认可。
发生以下情况应开具观察项报告:
a)被评审实验室的某些规定或采取的措施可能导致相关的质量活动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尚无证据表明不符合情况已发生;
b)评审组已产生疑问,但在现场评审期间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进一步核实,对是否构成不符合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
c)现场评审中发现实验室的工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例如环境保护法、职业安全法等)要求时。
评审组开具的观察项报告应将事实描述清楚,以便实验室进一步调查和落实。
观察项的提出,是为了提请实验室注意,评审组应要求实验室进行关注,纳入其改进系统,必要时制定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
对于观察项,评审组不一定要求实验室提供书面整改报告,但应要求实验室对观察项进行说明,随整改材料上报。
在监督评审或复评审时,评审组应关注上次评审时开出的观察项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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