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1、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2、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3、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二、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按照依法行政、方便行政相对人的原则,共同承担一级保密资格受理申请和书面审查工作。服务窗口设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承担受理申请和书面审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共同承担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受理和书面审查工作。受理申请和书面审查服务窗口参照一级保密资格认定受理机制设立,已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不作调整。
三、保密认证咨询申请流程:
1、根据保密资格标准在公司建立符合标准的保密体系,包括涉密人员培训、教育、归口管理,保密要害设立、改造,涉密计算机配置,保密工作档案收集等等。
2、保密体系运作一段时间后,当公司觉得符合保密标准后,按照标准要求填报保密资格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保送有关部门进行书面审查,其中一级单位直接向国家保密局进行申请,二、三级单位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州、直辖市进行申请。
3、通过书面审查的,应当进行现场审查。未通过书面审查的,终止审查,作出不予通过的决定。
四、对通过书面审查的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共同审批部门,在25个工作日内组成现场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
1、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现场审查组负责人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确定;
2、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现场审查组负责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确定。
3、现场审查组工作人员应当从保密资格认定审查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为5至8人。
五、现场审查会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现场审查程序为:
1、听取申请单位情况汇报和对有关事项的说明;
2、审查有关文字材料;
3、与主要负责人和有关方面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4、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测试;
5、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检查记录;
6、对现场审查情况进行评议,研究或者表决形成审查意见和评分结果。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现场审查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查意见书);
7、现场审查组组长向申请单位通报审查意见和结论,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8、现场审查组组长和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
六、现场审查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或者“中止”。
依据相应等级的保密资格标准及评分标准,满分为500分,达到450分(含)以上为现场审查通过,450分(不含)以下为现场审查不通过。审查中发现申请单位达不到《评分标准》所列基本项要求的,中止审查。未通过现场审查的单位,6个月内不受理再次申请。现场审查中止的,3个月内不重新进行现场审查。
七、被批准的一级保密资格单位,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放证书,并列入启录定期发布。
被批准的二级、三级保密资格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发放证书,并将有关审查材料报国家保密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备案,列入名录定期发布。
八、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名称;
2、法定代表人;
3、注册地址;
4、证书编号;
5、资格等级;
6、发证机关;
7、有效期和发证日期。
注意事项: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证书样式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统一制定。
3、保密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重新提交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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