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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研发FEIYONG核算管理制度

研发费用核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为了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新会计准则的要求,以及加强公司 研发费用管理,促进公司自主创新,完善公司关于研发投入核算财务管理制度,并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研究开发经费是用于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的专项费

用支出。

第三条 研究开发经费必须按计划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讲求经济效益。

第二章  研究开发经费的来源

第四条 国家、部委、省、市等有关政府机构(上级部门)对重点研究开发项目的

专项拨款;

第五条 公司 自有资金,主要是通过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资金结余;

第六条 其它方面筹措的用于研究开发项目的费用。

第三章  研究开发费用的范围

第七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的规定, 本公司将内部研究开发 项目的支出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得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 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或企业为支持其在高新技术服务业领域内开发新 产品(服务)、采用新工艺等,而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取得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 的活动;或从事科技计划列入的服务业关键技术项目的开发活动。开发是指在 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 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第八条 对于公司内部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公司取得的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 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当期归集后计入损益(管理费用); 工艺试制的支出在符合特定条件时确认为无形资产,即资本化。

第九条 公司研发费用(也称“技术开发费 ”),是指公司在产品、技术、材料、 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公司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 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 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设备调整及检验费, 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等费用。

7、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 付的费用。

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 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 费用等。

第四章  研发经费的管理

第十条 公司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为第三章中包含的 相关费,费用开支标准按申报项目预算限额一定范围内开支,并按照研发项目,设立台 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

第十一条 严格审批程序,费用发生时由相关人员按项目名称填写费用报销单据或 付款申请书,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分管技术工作的领导、研发部门负责人审核, 并在报 销单或付款申请书上签字后方可送达财务部。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复核相关手续、单据的完备性、数据的准确性无误后送交公司 总经理审批,出纳依由总经理审批后的凭证支付费用。

第十三条 公司研发人员,指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在职和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 为本公司提供直接服务的辅助人员。

第十四条 研究开发费用按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下达到具体项目,实行专款专用,严 格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 研究开发有关的内容需要与外单位(公司以外单位)合作或委托他人进 行的,必须签订科研项目委外技术合作研究合同,该合同须由公司研发中心审查后,经 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 研究开发经费在使用中,分管技术工作的领导必须由研发部门负责人按 内部控制制度授权范围内的规定执行,并按照不同的项目进行核算。

第十七条 对由项目委托外单位协作完成的有关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委 外技术研究合同中必须明确,公司为成果第一享用人;形成无形资产的,产权归公司所

有;形成知识产权的纳入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研究开发需要购置 2000 元以上的设备、仪器等列入公司固定资产,并 按固定资产相关内控管理。

第十九条 对于发现研究开发费用使用不当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并视具 体情况,收回项目计划安排的投资款项,如发现违法乱纪行为,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情况特别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单独设立研发部门,并对所有符合第三章中的研发费用支出在“研 发支出 ”科目中核算。并在“研发支出 ”下设“资本化支出 ”、和“费用化支出 ”。

第二十一条 研究阶段支出的会计处理

研究阶段具有计划性和探索性,是为进一步的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 备,由于已进行的研究活动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均具有 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该阶段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对可以计入研究阶段的活动,包括:意在获取知识而进行的活动,研究成果或其他 知识的应用研究、评价和Zui终选择, 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替代品的研 究,新的或经改进的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的可能替代品的配制、设计、 评价和Zui终选择等研究活动。

由于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对于同一项无形资产在开发过程中达到资本化条件之前已 经计入损益的支出不能进行调整。因此在对属于这一阶段的支出进行判断时,一定要非 常确定之后再进行会计处理, 这一阶段的相关账务处理为: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 究阶段的支出,在没有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物生产批件〉之前的费 用,在费用发生时按研发项目明细计入当期损益,在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的〈药物生产批件〉之后的费用,在费用发生时按研发项目明细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

公司内部新药研究转入开发发生的临床及外协试验费用在没有取得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物生产批件〉之前的费用, 在费用发生时按研发项目明细计入当 期损益,在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物生产批件〉之后发生的费用, 在 费用发生时按研发项目明细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

第二十二条 开发阶段支出的会计处理

开发阶段相对于研究阶段而言,应当是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具备 了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比如,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 建造和测试,不具有商业性生产经济规模的试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和运营等, 均属于 开发活动。

(一)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资 本化: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判断无形资产的 开发在技术上是否具有可行性,应当以目前阶段的成果为基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据和 材料,证明公司进行开发所需的技术条件等已经具备,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或其他不确 定性。比如, 公司已经完成了全部计划、设计和测试活动, 这些活动是使资产能够达到 设计规划书中的功能、特征和技术所必需的活动,或经国家相关单位批准。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公司应该能够说明其开发无形资产 的目的。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 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无形资 产是否能够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应当对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产品的市场情况进行可靠 预计,以证明所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并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或能够证明市场上存在对该 无形资产的需求。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 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公司应能够证明可以取得无形资产开发所需的技术、财务和 其他资源,以及获得这些资源的相关计划。公司 自有资金不足以提供支持的,应能够证 明存在外部其他方面的资金支持,如银行等金融机构声明愿意为该无形资产的开发提供 所需资金等。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公司对研究开发的支出应 当单独核算,比如,直接发生的研发人员工资、材料费, 以及相关设备折旧费等。同时 从事多项研究开发活动的,所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合理的标准在各项研究开发活动之间 进行分配;无法合理分配的,则需计入当期损益。

(二)外购药物技术及费用核算

1、开发药品外购技术发生的支出,在支付发生并取得合法票据后计入新产品研发 费用,研发支出,下设“资本化支出 ”项目。外购技术及专利的临床试验、试制费、内 部对其进行的各种试验、试生产等费用,在没有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 物生产批件〉之前的费用, 计入研发支出,下设“资本化支出 ”项目。在取得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物生产批件〉之后,按品种分明细将资本化的支出转入无形 资产。之后再发生的试生产及提升工艺、做临床等费用, 在费用发生时按品种分明细资 本化,计入无形资产。

2、向外单位购买的药品技术,在购买时对方公司已取得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批准的〈药物生产批件〉该外购技术资本化, 直接计入无形资产。为该技术公司在生 产过程中发生的工艺及其他试制费发生时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试生产达到批量生产, 药品经检验合格,可对外销售时,试制过程中相对应投入的材料等成本转入药品成本。

第二十三条 计入研发支出,下设“资本化支出 ”项目的投入,在资产负债表日将 该科目的余额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开发支出”项目中。

第二十四条 研究阶段及开发阶段形成的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

(一)研究阶段及开发阶段形成的无形资产摊销按会计准则规定执行,会计准则中 无年限标准的按 10 年摊销。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 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10 年。

(二)外购药物技术及后续开发费用形成的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

1、外购药物技术及后续开发费用形成的无形资产有合同规定使用年限的按合同规 定年限摊销。

2、合同中无使用年限,有评估受益年限的按评估受益年限摊销。评估报告中标明 受益年限为无限年限的,不按年限摊销,在该技术不能为公司带来收益时一次性转销记 入当期费用;无限年限的无形资产每年末需进行减值评估测试,测试结果不能为公司带 来收益时一次性转销;对收益期为无限年限的新药技术及生产批件,在收益期内不摊销, 每年末对其进行评估,评估有减值时,将减值金额一次性记入当年度的无形资产摊销费 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3、既无合同规定,又无评估年限,也不能确定是无限年限的按 10 年摊销。

第六章  其它事项

对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及其他 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纳入研发费用。

公司研发部门发生的各项开支纳入研发费用管理,但同时承担生产任务的,合理划 分研发与生产费用。

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披露研发费用相关财务信息。总经理对公司研发费 用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负主要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研发中心及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修定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制度同时废止。

发布时间: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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