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的八个条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又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前七个条件作了具体详尽的说明,下面我们对照《办法》的八个条件,在《指引》的基础上对一些容易产生异议或不太容易把握的地方作探讨性提解读。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对于这个条件,《指引》分二个层面进行了说明,一是明确定义了什么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并提出了“主要产品”的概念与相应的定义及其量化要求。二是详细说明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包括的内容和对总收入的解释说明。对于这个条件,要强调的还是万变不离其宗的“领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一定要在《领域》规定的范围内,主要产品(服务)其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要拥有所有权,且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技术要在《领域》规定的范围内。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1、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四项指标进行评价。《指引》对这四项指标的评价有详细的说明。评价这四项指标时一个共同的特点是均为分档评价计算其分值的,其档次的确定对具体得分分值是有影响的,这一点要注意。
2、科技成果转化这一指标,要认识到科技成果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科技成果的形式很多,专利仅是其中比较典型的一个方面。成果转化能力的强弱,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有可供转化的成果,二是有能力和条件实施成果转化,三是成果转化的效果好、数量多。这个指标仅对成果转化的数量做定量的考核,所以,在做高企认定申请材料时,尽量不拘泥于专利类成果的转化,只要是符合成果定义、有利于企业研发、生产等经营,会有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社会效益的获得就是成果。另一方面有成果存在、成果实施转化以及成果转化获得良好效果的相关证明材料。
3、研究开发管理水平,这个指标在《指引》中均为定性的说明,没有具体的量化要求。至于《指引》中指出的“建立开放的创新创业平台”一说,对于小企业来说既不夸张,也没必要自贬一定没有建立这样的平台,有这样的平台,效果如何与没有这样的平台是有区别的。极少专家说小企业不可能建立这样或那样的平台,可能是一种失据的思维,甚至是武断。
4、成长性由销售与净资产二个指标组成,《指引》有明确的算式和具体的说明。对于一些情况特殊或处于初创期的企业,高企认定考核的三个年份中可能前二年销售收入或净资产为零,第三年才实现销售产生收入或形成净资产,这时按照《指引》的相关规定成长性得分只能以零分计算,显示了其规定的刚度与原则性,在这样的情况下,及早做相应的筹划按排就很有必要,就是要尽量避免第二个年份(中间年份)的销售收入或净资产为零这样的情况出现。按照《指引》“第一年末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 ,按后两年计算”的规定,只要第二年销售收入或净资产不为“零”,其基数很小无妨,若第三年销售收入或净资产在很小的基数上成倍增长,其成长性反而“亮眼”。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不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对于这个要求,如若企业在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有存类似情况,则要注意尽量不放大相关负面事件的影响,在有关部门或机构没有作出定性结论前不要自曝相关信息,作出不恰当的处置。对于研发、生产等经营活动中的一般性事故不影响高企的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