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可撤销装备承制单位资格
下列情况可撤销装备承制单位资格: (一)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给予注册证书的; (二)超越职权给予注册证书的; (三)弄虚作假、违反审查工作程序给予注册证书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条件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单 位给予注册证书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装备承制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从《名录》中注销其资格: (一)注册有效期满后未提出续审申请的,或者在注册有效期内主动提出退出《名录》予以批准的;(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被军方核准吊销的; (三)注册证书被军方核准撤销的; (四)法人依法终止或者破产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对列入《名录》的承制单位,发生以下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需要进行重大事项专项审查:(一)泄露国家和jundui秘密,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等问题,导致装备受损、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三)装备caigou合同履行发生重大问题,导致军方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的; (四)法人资格、国家和jundui规定的有关资质等注册基本条件发生变化,使装备承制能力受到严重影响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的有关资料严重失实的; (六)装备科研、生产、修理、试验场所或者主要设备设施等相关资源发生重大变化,使装备承制能力严重下降的; (七)超出注册证书所列装备承制范围,未按要求进行扩大范围审查的; (八)未按规定使用注册证书,造成重大影响的; (九)单位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发生行贿、 偷税漏税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出现其他影响装备承制资格保持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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