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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气瓶充装)必备的十个条件

发布:2024-01-26 13:46,更新:2024-05-02 07:08

1 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旳《规划许可证》;

2 具有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 工程师1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1人(安全管理员证),充装作业人员至少6人(充装作业证);

4 有专用库房、抽真空设备、紧急切断系统;

5 压力计量、温度计量、质量计量、安全阀、气体危险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有毒、可燃气体和氧气及可窒息性气体的充装单位必须配置)、紧急切断系统等应当与充装介质种类、充装数量相适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具有判定气瓶内部残液、残气化学性质的装置和仪器,以及处理易燃、易爆和有毒介质残液、残气的设施;

6 充装单位的场地、厂房、设备和充装工艺设施应当是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7 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8 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具有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信息化平台(jinxian易燃有毒气体充装),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

9 具备充装介质的诸存能力,并且具有符合规定数量的由充装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用气瓶除外) ;

10 具备气瓶维护保养的能力和设施,负责对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进行标志制作和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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