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装备caigou信息发布活动,提高jundui装备caigou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装备caigou信息,是指依照装备caigou有关法规制度应予公开或有限公开的意向需求,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
、询价、资格预审、评审确认等caigou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等装备caigou项目信息,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等装备caigou监管信息,以及装备caigou政策、供应商及技术产品等其他装备caigou相关信息。
第三条 装备caigou信息发布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科学规范、gongpinggongzheng,权责清晰、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装备caigou信息应当在全军武器装备caigou信息网(以下简称“caigou网”)发布。公开类装备caigou信息通过caigou网
互联网端发布;机密级以下涉密类装备caigou信息通过caigou网涉密网端发布,同步在互联网端发布脱密概要信息。
第五条 装备caigou信息发布服务机构负责装备caigou信息的审校发布和相关服务,以及caigou网日常运行维护等工作,包括caigou网北京中心和各城市分中心。
第六条 装备caigou单位在caigou活动中应当按照及时有效、格式规范、内容完整、便于理解的要求,生成装备caigou信息。意向需求发布期限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资格预审、评审确认等caigou公告发布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布期限一般不少于3日,其他信息发布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装备caigou单位应当根据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定密程序准确界定装备caigou信息密级,严格管控信息发布范围。
第八条 装备caigou单位应当遵循“谁产生、谁审批、谁负责”原则,重点审核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无倾向性、排他性内容等,严格控制信息发布范围,科学开展信息安全和舆情风险评估以及敏感内容处理。
第九条 装备caigou单位应当在装备caigou信息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发布材料提交装备caigou信息发布服务机构。
第十条 装备caigou信息发布服务机构应当实行审校分离、双人把关、相互监督的审校机制,在收到装备caigou信息发布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校并发布。
第十一条 装备caigou信息发布服务机构根据装备caigou信息密级和专业领域,提供相应的信息查询服务。公开类装备caigou信息通过caigou网互联网端,面向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机密级以下涉密类装备caigou信息,由装备caigou信息发布服务机构审核信息查询单位保密资格和专业领域,提供相应的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 对需要进行对接、反馈的装备caigou信息,装备caigou单位应当在信息发布后,及时登录caigou网查询对接情况、受理对接申请、反馈对接结果。受理对接申请应当在对接截止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反馈对接结果应当在结果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受理、反馈的应当予以解释说明。
第十三条 装备caigou信息发布服务机构对收到的装备caigou信息,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及时进行登记、归档,以备查阅。
第十四条 caigou网北京中心、各分中心的日常管理、运维服务保障由建设依托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装备caigou信息发布相关活动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监督,支持配合监督工作。
本办法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2021年2月9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装备caigou信息发布工作的措施要求》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