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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申请全步骤

发布:2024-09-24 14:46,更新:2024-11-07 07:08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第十六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



申请条件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申请材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1份



办理流程


(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国家认监委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国家认监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请人权利及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有关行政许可公示内容有要求解释、说明的权利。

 3、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4、申请人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

 5、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申请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享有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获得许可后有义务接受行政机关的检查,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联系方式

  • 地址:南京市仙林大道10号三宝科技园1号楼B座6层
  • 电话:4009992068
  • 联系人:贯标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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