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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企认定时对知识产权的要求

发布:2024-10-30 15:26,更新:2024-11-01 07:08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中规定,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没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可以申报吗?高企认定中,有哪几类知识产权可以用于申报?知识产权可以重复使用吗?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可以几个权属人同时使用吗?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要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申报高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分I类和II类评价知识产权。I类评价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6种;II类评价知识产权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3种;这9种以外的知识产权不能用于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比如动物新品种、兽药证书,不能用于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I类评价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可以重复使用(计入知识产权列表)。

II类评价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使用一次。

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比如A、B两个企业共有1项发明专利,在申请高企认定时该知识产权只能由A或者B企业使用,不能在同一年度由A、B企业同时用于申报;若A使用了与B共有的知识产权申报了高企,且认定成为高企,在存续期内,B不能用这项知识产权同时申报高企。


敲黑板

1.从2023年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申报企业知识产权全部为申请当年授权的软件著作权的,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当年不能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2.知识产权的相关证明材料要求:从2022年起,企业若选择使用告知承诺制,企业将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书》上传至“国网”后,可不再提供专利证书和缴费收据。若不选择适应告知承诺制的,企业需要提供知识产权证书、缴费收据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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