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岗位确定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做好涉密岗位确定工作,是精准确定涉密人员进而做好涉密人员管理的基本前提。以下内容根据涉密人员管理有关规定,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对涉密岗位确定原则、确定标准和方法进行分析阐述,以供实际工作参考。
如何把握涉密岗位确定的原则
以密定岗是涉密岗位确定的原则,准确把握这一原则,需要从科学化和精准化两方面加以深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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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化
科学化的核心在于涉密岗位确定要与保密管理的客观规律相契合,与机关单位业务实践相适应。既然是涉密岗位,以密定岗就是题中应有之意。
这里的“密”分为两个标准:一是定性标准,即岗位职责是否涉及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事项;二是定量标准,即岗位产生、办理、接触、使用国家秘密的数量和密级是否达到一定标准。
02
精准化
精准化是保密管理走向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其内涵可延伸到定密管理、涉密人员管理、保密宣传教育等方方面面。
对于涉密岗位确定而言,机关单位须将涉密岗位精准确定在Zui小范围。要避免实践中常常出现的 3 种错误倾向:
一是多定、高定,个别机关单位怕麻烦、怕出事或图省事,把凡可能接触国家秘密的岗位一律确定为涉密岗位,把本应确定为低涉密等级的岗位确定为高涉密等级。
二是少定、低定,一些机关单位为了减少管理对象数量,降低管理难度,或者认为保密审查、出国(境)管理、脱密期管理等对涉密人员约束过多,就把本该确定为涉密岗位的确定为非涉密岗位,把本该确定为高涉密等级的岗位确定为低涉密等级。
三是乱定、盲定,机关单位简单地按照级别、职务、部门等确定涉密岗位,或者对不同岗位人员实行不同的确定标准。
如何掌握涉密岗位确定标准与方法
涉密岗位确定应当采用先定性、后定量,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于定性和定量都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一般不确定为涉密岗位。
01
关于定性标准
(1)须注意定性标准作用的有限性。一方面,其重要性体现在确定涉密岗位时,应当优先使用定性标准,特别是对于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作出定密授权的机关单位,即产生原始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另一方面,其限制性体现在定性标准仅能确定一个岗位是否是涉密岗位,但无法确定其具体的涉密等级。
简而言之,在确定涉密岗位及其涉密等级时,定性标准应优先使用但不能单独使用,必须结合定量标准,这也就是“先定性、后定量,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意思。
(2)应注意全面把握保密事项范围。在具体工作中,岗位职责涉及的保密事项范围主要有两类:一是本行业、本领域保密事项范围,二是其他行业、其他领域保密事项范围。
前者容易理解,后者却常常在实际工作中被忽略。机关单位的一些综合性岗位以及党务、组织人事、财务、纪检监察等岗位,在履行本岗位职责过程中还可能会涉及组织、财政、纪检监察等领域保密事项范围,因此在梳理岗位所涉及的保密事项条目时,应当尽可能全面、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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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量标准
(1)如何准确把握量化标准。量化标准里的“年度”不是指单独的自然年,是“近3年内年均”,这主要是从岗位的相对稳定性考虑。岗位与国家秘密的关系也不是简单的“办理”或者“产生、处理”,而是包含“产生、办理、接触、使用”等一系列情形。
实践中,涉密岗位及涉密等级确定情况较为复杂,国家保密局印发的有关指南提供了“涉密岗位等级确定对照表”,把可能涉及的情形进行了一一列举,机关单位可以照此对号入座。
(2)如何处理特殊情况。一般而言,工作岗位达不到定性定量标准的,不将其确定为涉密岗位。日常工作中,机关单位经常咨询如下问题:
一是如果某工作岗位近3年年均产生、办理、接触、使用国家秘密数量低于定量标准但非常接近,怎么办?二是某工作岗位达不到定性、定量标准,但接触的国家秘密特殊且敏感,能否将其确定为涉密岗位?
针对这些问题,根据涉密人员管理相关规定,因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认为确需确定为涉密岗位的,可以经本机关单位保密委员会审批确定。这是为了有效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难点与问题,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在具体工作中,机关单位应结合自身需要,认真分析、周密考虑、妥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