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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检测机构与人员的资质要求

更新时间:2024-12-21 07: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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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资质一直是对检测报告效力Zui为直观的判断因素,对于污染环境罪和相关xingzhengchufa案件的对抗过程中也是重点关注之处。而对于检测机构和相关人员来说,这个问题则往往容易被忽视,因此我们仅以本文对该问题进行一定的整理。



环境检测报告的效力清和环境法律


 《Zui高人民法院、Zui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公安机关单独或者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取污染物样品进行检测获取的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Zui高人民法院、Zui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规定:15.关于监测数据的证据资格问题:会议针对实践中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报告的证据资格问题进行了讨论。会议认为,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予以采用的,其实质属于《环境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关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监测报告能否作为行政执法管理依据的复函(环办监测函〔2017〕1850号)》规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环境监测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出具的环境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依据;同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xingzhengchufa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据要件的,可以作为xingzhengchufa的证据。


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及受委托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可以作为xingzhengchufa和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二
环境检测机构所需资质清和环境法律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第九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依法取得提供数据应具备的资质,并在允许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的合法有效。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修改)》的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第十五条 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需符合CMA资质认定三
环境检测人员所需资质清和环境法律


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人员: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环境监测业务相适应的能力和条件,并按照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规定的要求和时限,逐步达到国家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标准。  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组织的环境监测岗位考试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条 从事监测、数据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必须经国家、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考核认证,取得上岗合格证。所使用的环境监测仪器应由国家计量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要求进行检定或按规定程序进行校准。所使用的标准物质应是有证标准物质或能够溯源到国家基准的物质。

《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机构中从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适用范围包括样品采集、现场测试、实验室分析、自动监测运维、生态遥感监测、综合分析与评价、质量管理等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活动。通过持证上岗考核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方能开展相应的监测活动;未参加或未通过考核的人员,应当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的监测活动,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人员需持有上岗合格证,才可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第三方监测机构人员: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第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gongpinggongzheng、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第七条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检验检测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或者授权签字人的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三条 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第五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第七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第八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掌握较丰富的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第九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应了解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第十条 生态环境监测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掌握与所处岗位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评价标准、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有关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防护知识;(二)承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前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能力确认,能力确认方式应包括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样品分析的培训与考核等。


技术负责人:有工作范围内的专业知识、相关专业背景、中级职称以上、5年相关工作经历

授权签字人:有授权范围内的专业知识、相关专业背景、中级职称以上、3年相关工作经历

质量负责人:有工作范围内的专业知识、熟悉质量管理要求

环境监测人员:有相关专业知识、经过必要培训和能力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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