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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工业产品委托加工等内容,企业关心的问题看这里

更新时间:2024-11-24 07: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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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委托加工的产品标签如何标注?




问:我公司承接委托方的危险化学品加工业务(委托方和受托方都持有相应生产许可证),由于是委托加工业务,有关标识标签的使用委托方要求直接贴他们的标签,从以下规定条款中,无法明确判断,求助是否可以直接贴委托方的产品标签(根据GB-15258—2009《化学品标签编写规定》制定)?


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九条(四)规定:“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按此理解,应该贴委托方标签。

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有证企业(委托方)委托另一同一种产品有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企业可选择以下两种标注方式:
  1.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2.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按此理解是可以只选择委托方标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根据产品特点难以标注的裸装产品,可以不予标注。


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按此理解如果是生产许可管理范围的产品,是需要标委托和受托双方的标签吗?

这个规定第三点和第二点是否有矛盾?应该如何理解 ?


回复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56号)的规定,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追问:

我公司虽然是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但不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是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这两个许可证,请问是否还适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那么委托加工时的标签是否可以按委托方要求只使用委托方的标签?




回复

若你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则不需要执行生产许可证有关标识标注的规定。。



02太阳镜需要QS标识吗?




问:太阳镜体验产品标签已经标注了工业生产许可证号,请问还需要QS标识吗?
回复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的规定,太阳镜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他人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03生产许可证到期换证提交的检验报告有要求吗?





问:如果生产许可证今年到期换证,提交延续申请材料时,能否用去年的产品检验报告?还是要求必须是今年的产品检验报告?



回复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的规定,企业提交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签发日期应在距企业申请之日起1年以内。



04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如何延续申请




问:我公司在2019年3月生产许可证到期时,上报有关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回复是建好堆料大棚,符合环保要求后再审核报批,因去年新疆错峰生产,市场价格不是很好,股东的意见有分歧不统一,就一直拖着,现在市场价格已回升,我公司现在想要求恢复生产许可证延续,继续生产水泥。如何在网上办理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


回复

留言中所述的公司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已过期,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2018年版)和《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8年版)的规定,企业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或证书有效期满的,应当申请发证事项。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实施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批事项已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企业可登录中国电子质量监督(e-cqs)公共服务门户网站http://psp.e-cqs.cn/egov/shIndex.html?ysp=1,注册相关信息后,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申请。



05工业产品企业按照“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组织生产,是否可以申请生产许可证?




问:根据国发〔2015〕13号文、《标准化法》等法规政策“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以提高产品质量及品牌影响力,向社会公开承诺产品质量水平。


若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按照“技术要求严于/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组织生产的,是否可以按有关规定及程序申请生产许可证?



回复

经电话沟通,根据《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8年版)的规定,按企业标准、地方标准等生产的水泥产品,属于细则列出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范畴或使用范围的,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取证。



06

企业标准已备案还要申请生产许可证吗?




请问我公司产品不属于《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内的产品。编制了企业标准,并已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备案,企业标准号为Q/SMHZ 010-2020。请问该产是否需要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回复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的规定,留言中所述的标准Q/SMHZ 010-2020所对应的斑贴试验诊断盒产品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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