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备案须知
更新时间:2025-01-21 07: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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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一、委托加工备案请按下表准备资料:
序号 | 文件资料名称 |
1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 |
2 | 委托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正、副本) |
3 | 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明细副页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正、副本) |
4 | 委托加工合同(协议)(无需公证) |
5 | 产品实物标签(包装)(提供的数量与申请书产品品种数一致) |
注 | 以上5份资料备齐为“一份”,委托加工须准备“三份”,复印件均要求加盖红章。 |
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格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不得更改;须加盖双方的公章,复印件无效。
三、委托加工合同需提供原件并加盖红章,复印件无效。加工合同中须表明委托加工产品的具体品种名称,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如被委托方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签订合同日起不足一年,合同有效期以生产许可证有效日期为准。
四、备案用的产品实物标签应与加工合同中注明的品种一致(例如委托加工手剥山核桃、巴旦木、山核桃仁3个品种,应同时提供这3个品种的包装)。除常规的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地(制造单位的,标到地级市,如浙江省杭州市)、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外,还需要注明制造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销售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五、所有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均要求加盖红章。
六、备案用包装袋或标签(罐装)必须是已经可以直接用于包装产品的,不能使用样稿或校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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