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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热食品加工设备—步进式开水器的申报条件及审查要求

更新时间:2024-12-21 07: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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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定义及范围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为: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专为家庭使用而设计的器具,不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之内。电热食品加工设备,是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

一、企业取得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1.2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标准名称和编号见附件2:《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标准、相关标准、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1.3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1.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验手段;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见附件3:《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主要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目录》;应具备的检验仪器设备见附件4:《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主要检验仪器设备目录》;出厂检验要求见附件5:《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产品出厂检验要求》。

1.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检验人员;

1.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2.1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其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2.1.1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附件8)。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被审查企业有利益关系者,企业可要求予以回避;

2.1.2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组成,审查员应持证上岗,审查时可请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代表参加;

2.1.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2.1.4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至3人。

2.2现场审查

2.2.1审查部应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企业进行生产条件现场审查。

2.2.2由审查部制定审查计划,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提前通知企业和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2.2.3现场审查时间一般为每个企业1至1.5个工作日。

2.2.4审查组的现场审查依据《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附件9)进行,审查内容应覆盖审查办法中规定的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适用条款,现场做好审查记录。审查组长应确保审查工作符合审查计划和审查办法的要求。

2.2.5现场审查结束前,审查组向企业通报审查情况。对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如存在不合格项,应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

2.2.6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处理。

2.2.7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后,应认真进行整改,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后可重新提出取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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