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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国家秘密载体管理

更新时间:2024-10-22 07: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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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

1.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相对集中管理,建立台账,做到账物相符,追溯期限不少于3年。

2.国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国家秘密标志,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3.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4.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控制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持有国家秘密载体或者知悉国家秘密,应当履行审批程序。

5.机密级(含)以下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存放在密码文件柜中,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存放在密码保险柜中。

6.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禁止以下行为:

6.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6.2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6.3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6.4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6.5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6.6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注释】

1.按照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通过采取按照工作职责划分、管理环节过程、存放场所物理位置集中等方式方法,对国家秘密载体进行相对集中管控。

2.单位各业务部门和个人应当建立涉密载体台账,部门台账与个人台账的内容应当一致,并与实物相符合,追溯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台账基本要素包括:涉密载体名称、编号、密级、份数、页数和保密期限。

3.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保密管理规定,各个环节履行签收、登记、审批等手续,确保程序规范,过程管理严格,手续齐全清楚。

国家秘密载体不需要留存的,应当及时销毁。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并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机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

4.单位应当按照工作需要和Zui小化的原则,确定国家秘密载体的接触人员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未经批准不得持有、知悉国家秘密。

单位对接触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的人员要严格指定,并对接触和知悉的时间、处理结果等情况记录在案。

5.《标准》中提到的违规行为是导致保密措施失效、国家秘密失控、国家秘密安全遭受严重威胁的Zui常见、Zui典型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保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不论是否产生泄密实际后果,只要发生所列举的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都应依法追究责任。在审查(复查)中发现单位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除按照《评分标准》中止审查(复查)或扣除相应分数外,还应作出详细记录并进行取证,向负责审批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经核实后,作为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或处罚的重要依据,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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