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问题解答
我国建立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国建立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VDECGC
Q1
我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是什么?
VDECGC
Q2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简称“CCC”标志。
整机中所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部件是否必须有CCC标志?
VDECGC
Q3
若整机为《目录》内的产品,对整机中所用的《目录》内的部件可以不单独申请CCC认证,但这些部件必须随整机检测。
为缩短认证周期,减轻整机企业、进口商的压力,国家鼓励《目录》内的部件单独认证;
若整机为非《目录》内的产品,其中所用的部件不要求申请认证和检测,但对单独进口、销售的《目录》内的部件,必须获得认证。
已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是否可免除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审查?
VDECGC
Q4
不可以完全免除。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审查包含两部分内容,即质量保证体系审查和产品的一致性审查,包括产品生产过程控制、检验、关键部件等内容。对已获认监委授权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可以免于有关质量管理体系要素的审查。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是指什么工厂?
VDECGC
Q5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定义与国际通行的定义相同,是指:对认证产品进行Zui终装配和/或试验以及加施认证标志的场所。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典型情况的处理:
VDECGC
Q6
01
OEM厂情况:该厂仅是一个加工厂,不同的申请人/制造商利用OEM厂、根据制造商提供的设计及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在OEM厂的体系下进行生产,使用不同制造商的商标,应按不同的申请人作为不同的工厂进行管理,体系要素不重复审查,但产品的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产品的一致性审查不可免除。
02
ODM厂情况:不同的申请人/制造商利用同一设计、质量体系及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进行生产,使用不同制造商的商标。这种情况经认证机构文件审核确认,可以免除工厂审查。在生产条件相同的条件下,对产品结构型式完全相同,仅商标或产品型号不同,经文件审核确认,可免于型式试验。
03
在A地生产,B地更换插头并贴标志:在A地进行生产并进行检测,但为进入中国市场,满足中国要求,在方便的另一场地B(可能是车间、维修站、库房等)更换插头并贴标志,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应为A厂,但应审核A厂对B厂的控制,必要时可安排特殊访问B厂。
04
Ⅲ类电器工厂:该工厂仅生产Ⅲ类电器产品,外购电源适配器,在Ⅲ类电器厂检测、装箱、出厂,管理工厂定位为该厂。认证机构应严格审查该厂对电源适配器供方的控制,必要时,对未单独获得认证的电源适配器供方可安排特殊访问。
05
整机在A厂生产,在B厂仅安装软件,那么A厂应对B厂的作业实施控制,生产场地和工厂审查对象应是A厂。
样品型式试验不合格的处置原则与工厂审查的不合格判定及处置基本原则是怎样的?
VDECGC
Q7
01
样品型式试验不合格的处置原则是:
型式试验不合格或不符合的,允许换样品,直至合格。重复检测费按实际进行的检测项目收取。
02
工厂审查的不合格判定及处置原则:
工厂审查结论分为以下4种:
▲ 无不符合项或少量轻微不符合项,且现场已改进并经审查组确认的,工厂审查通过。
▲ 存在轻微不符项,工厂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经检查组书面验证有效后,工厂检查通过。否则,工厂检查不通过。
▲ 存在轻微不符项,工厂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经检查组现场验证有效后,工厂检查通过。否则,工厂检查不通过。
▲ 有较多轻微不符合项构成系统不符合时,或个别严重不符合项,且直接危及产品的一致性时,审查不通过,如出现下述情况之一,原则上判为严重不符合项:
关键资源不满足要求,难以保证产品一致性或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的;
指定试验结果不合格;
产品一致性存在问题且较为严重,将导致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如产品结构、关键件变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非法使用CCC标志或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