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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抽检不合格,经营者有可能免除处罚吗?
发布时间:2024-04-29

1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拒绝接受抽样检验吗?

否。根据《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五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接受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的化妆品抽样检验,不得干扰、阻碍或者拒绝抽样检验工作,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02监管部门抽样需要付费吗?

是。化妆品抽样应当支付抽取样品的费用。向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支付样品费用,一般按照样品的出厂价格支付;向化妆品经营者支付样品费用,一般按照样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支付;化妆品经营者标注的销售价格包含服务等其他费用的,应当予以扣除。被抽样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开具发票或者抽样费用支付单位认可的证明材料。


03网络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告知购买目的吗?

否。网络抽样应当模拟网络购物流程进行,抽样人员不得告知被抽样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购买目的。


04现场抽样时,抽样人员是否应当开展抽样前检查?

是。现场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向被抽样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出示抽样工作证明文件。抽样前,抽样人员应当对被抽样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标签等进行必要的信息核对;经营环节现场抽样,必要时还需查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05现场抽样的样品可以由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选择提供吗?

否。现场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从被抽样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待销售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被抽样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选择提供。抽样人员应当保存购买样品的票据,必要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样品信息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留存证据。


06抽样时发现异常情况是否应当依法立案调查?是。抽样中,发现涉嫌存在以下情形的化妆品,属于抽样异常情况,应当依法立案调查:(一)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或者未备案上市销售、进口的普通化妆品;(二)超过使用期限;(三)无中文标签;(四)标签标注禁止标注的内容;(五)其他涉嫌违法的化妆品。

除超过使用期限的产品外,对存在抽样异常情况的产品,抽样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继续抽样。


07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吗?

是。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对样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等材料和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送达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的核查处置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对样品的检验方法、标准适用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等材料和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委托其境内责任人提交异议申请。


08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提出复检申请吗?

是。被抽样产品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等材料和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申请。同一样品的复检申请jinxian一次,被抽样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协调一致后由一方提出。


09是否有不予复检的情形?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

(一)微生物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

(二)特殊原因导致复检备份样品无法复检;

(三)样品超过使用期限;

(四)逾期提交复检申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


10在异议审查和复检期间,核查处置部门应当暂停对不符合规定产品的调查和风险控制工作吗?

否。核查处置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规定的检验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涉及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立案调查;涉及检出禁用原料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应当立即对涉及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立案调查。在异议审查和复检期间,核查处置部门不停止对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规定产品的调查和风险控制工作。


11经营的化妆品抽检不符合规定,经营者有可能免除xingzhengchufa吗?是。化妆品抽检不符合规定,相关生产经营者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受到相应处罚。但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可以免除xingzhengchufa。

因此,提醒化妆品经营者,请务必依法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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