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人员不同于机关、单位其他普通工作人员,由于其在工作中掌握一定的国家秘密事项,因此有一些相应的权利,同时也受到一些行为限制。其权利主要有:
1.要求配备保密设施设备的权利。
涉密人员有权要求所在单位为其履行保密义务、保守国家秘密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和工作条件,提供处理涉密信息所需的保密技术装备等。
2.参加保密教育培训的权利。
涉密人员有要求参加保密知识培训、学习等受教育的权利。其所在机关单位应当提供机会,满足其合理要求,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和便利条件。
3.行使保密监督的权利。
涉密人员对所在机关单位乃至党的保密组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有权提出建议、意见和给予批评。有权对本机关本单位人员,包括领导干部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批评、帮助。
4.获得补偿的权利。
涉密人员为保守国家秘密做出重大贡献,有获得精神和物质奖励的权利。涉密人员为保守国家秘密,放弃个人正当权益的(如不能自由择业、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涉及国家秘密而不能公开发表等),有关部门和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补偿。
5.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涉密人员为履行职责,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提出正当工作要求,而受到不公正待遇;或因坚持原则,制止违反保密法规和保密纪律的行为,而受到打击报复;或根据政策规定提出正当的补偿要求,而得不到解决时,有权向上级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同时,涉密人员应遵守国家和公司的保密法律法规,根据涉密程度还有一些特殊的行为限制。
1.出境限制。
涉密人员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出境。如需要出境,无论因公还是因私,都必须事先向批准、任用涉密人员的主管部门报告并获得批准,并且在出境的频率和次数上也有限制。有关部门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2.重新择业限制。
涉密人员在原机关、单位离岗离职后,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间,未经原机关、单位批准,不得擅自到境外驻华机构、组织或者外资企业工作;不得擅自为境外组织人员或者外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者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的涉密人员离职后,与原单位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在竞业禁止期间内不得到境内外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
3.知识产权限制。
涉密人员所研究发明的职务成果或非职务技术成果,如果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不得公开发表和对外交流,不得申请专利,只能申请保密专利。涉密人员著作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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