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是指A企业没有生产能力时(不一定没有生产资质,资质与能力是两码事),委托具备生产资质与能力的B企业代加工的过程。是商品经济下衍生的一种市场行为。
“国家食药总局就《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答记者问”中第四条,取消委托加工备案。委托加工属于市场行为,行政部门不应干涉,新的《办法》取消食品生产者向监管部门进行委托加工备案的规定。食品生产委托双方只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真实标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被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即可。
从上面这句问答,可以看出,委托加工以前是需要备案的,现在不需要备案了,按照双方协议,责任不是委托方就是受托方的。
02 委托加工食品标识
那委托加工食品标识该如何写呢?主要依据是国标及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不含保健食品委托加工)。
1、《GB7718》
4.1.6条款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4.1.6.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翻译过来就是:标注A、B企业名称和地址,B企业产地要标到市级地域
2、《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四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翻译过来就是:食品标识上的生产许可证编号通常标实际生产方的(即使委托方有生产资质),同时标A、B两企业的名称、地址。
以上只讨论了委托加工备案、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问题。关于委托加工,还有其他的问题,比如经营许可证(双方资质问题)、商标、条码、执行标准、产地标注等,都有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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