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技术要求条文释义及常见问题参考释疑(六)
修订要点
为推进相关优化车检fuwu政策落实,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新版《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主要修订内容为:一调整适用范围,纳入环检机构;二是增加安检、环检“两站合一”技术评审要求;三是增加对汽车品牌销售fuwu维修企业试点开展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检测fuwu的评审要求;四是在管理体系评审要求中增加了fuwu能力评审要求;五是按照GB 38900等标准内容对技术能力要求进行补充和细化。
第六章
管理体系评审要求
标准原文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当在fuwu区域的明显位置,公示由其法定代表人或Zui高管理者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公正性和诚信承诺。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公正性承诺的评审要求。 标准原文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客户信息保密制度,保密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方提交的文件与资料;
(二)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所涉及的委托方信息;
(三)检验员在现场检验时获得的信息,包括检验结论等;
(四)机动车检验机构从客户以外的渠道(如监管机构、投诉人)获得的有关客户的信息。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机动车检验机构保密制度的评审要求。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制定并实施必要的保密制度和措施,使其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标准原文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不得对机动车检验进行分包。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分包要求。
机动车检验机构在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检验时均不得进行分包。
标准原文
*第二十九条 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送检人不合格内容,当出现不适宜继续进行检验的项目除外。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机动车检验结果不合格项告知要求。
机动车检验机构将检验不合格项目一次性书面告知送检人时,可以是不合格检验记录或者报告。当出现不适宜继续进行检验的项目时,要书面告知客户未能检验的项目。
标准原文
*第三十条 机动车检验使用的固定式检验检测仪器,应当具有数据通讯接口,能够进行联网控制和计算机联网。
机动车检验机构不得改变联网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测试原理、分辨率、测量结果数据的有效位数和检验结果,排放检验结果的修约应当按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执行。
固定式检验检测设备,应当采用数字式数据处理二次仪表,包括:工控计算机、单片机、单板机、数字信号处理系统(DSP 数字信号处器)等。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机动车检验机构数据处理的评审要求。
标准原文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记录管理程序,保护和备份以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防止未经授权的侵入或修改。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机动车检验机构记录安全管理的评审要求。
机动车检验机构建立的记录管理程序和措施,应能防止数据库中的检测数据遭到未经授权的侵入或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检验记录(包括复检记录、路试记录及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应当通过纸质签名、电子媒介或者其他途径记录检验员个人身份标识并可追溯到检验员。
检验员个人身份标识应当具有唯一性,并保证安全,防止盗用和误用。
授权签字人、检验员、受理人员采用电子签名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保留相应的影像资料或具备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功能,确保记录可追溯。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机动车检验机构记录溯源的评审要求。
机动车检验机构采用电子签名,但不能满足本条电子签名的可追溯性要求时,需要手写签名确认,以确保记录可追溯。
标准原文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检验报告中所有项目的检验应能追溯到检验记录,检验报告和检验记录的编号应具有唯一性并对应。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机动车检验机构报告溯源的评审要求。
检验报告中的内容应与检验记录对应,包括人工检验、仪器设备检验、路试检验等记录。
检验记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通常采用检测线自动生成的检验流水号作为唯一性编号,同时录入车辆VIN码和车牌号码。检验记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通常用车辆VIN和车牌号码作为唯一性编号(新车没有车牌号码,用VIN码作为唯一性编号)。检验报告通常采用检测线自动生成的检验流水号作为报告唯一性编号,此时报告和记录都有VIN码编号,可以认为是唯一且对应的。
也允许记录和报告采用满足本条要求的其他形式的唯一性方式编号。
人工检验、路试检验(包含行车制动、驻坡制动)、移动检验检测设备检验等非联网检验检测项目记录编号、检验员身份识别等,应保证可追溯性。如:路试结果打印小条、驻坡制动人工检验记录,完备签字手续后粘贴在(不是其他方式固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上(不可揭下,可不需单独添加唯一性编号),也可以认为满足要求。
标准原文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不得在已出具的检验报告上做任何修改。如确需对检验报告进行修改,应当将已出具的报告收回、作废,发出新的报告,必要时重新进行检验。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机动车检验机构报告修改的评审要求。
本条要求主要针对Zui终检验报告,含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和排放检验报告。
对需要修改的报告,应收回、作废旧的报告,重新签发新的报告。如果对检测结果有疑问,需要重新检验确认后,再签发新的报告。
标准原文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在保证安全、完整、可追溯的前提下,可使用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和报告代替纸质文本存档。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机动车检验机构报告和电子记录存储的评审要求。
该要求适用于不存储纸质版记录、报告仅仅保存电子版记录、报告的情况。存档电子信息与原记录和报告的内容应一致,并具有对应的唯一性编号,记录和报告能快速查询,有防止记录和报告信息丢失、误删和修改等措施,并定期进行备份、确认。
标准原文
*第三十六条 车辆检验报告与检验记录(包括初、复检记录和路试记录)保存期应当不少于六年,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电子档案保存期应当不少于十年。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当保存机动车检验过程中每一次检验的检验报告和检验记录。
与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联接的与检验相关的监控视频、图像和数据信息的保存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执行。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机动车检验机构报告和记录保存期的评审要求。
第一款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39号令)第十二条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归档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GB 18285-2018和GB 3847-2018中9.4规定“检验报告纸质档案保存期限应不少于6年,检验报告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保存应不少于10年。”
第二款机动车检验机构对于每一次检测过程中同一车辆多次检测的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信息均需要存档。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当在fuwu大厅设立公示栏,公示其fuwu承诺、资质信息、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收费标准等信息和车辆检验流程图。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机动车检验机构fuwu公示的评审要求。
标准原文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在开展机动车检验过程中应当提供以下fuwu:
(一)预约检车fuwu,并保障预约车辆优先检验;
(二)“交钥匙工程”fuwu,检验工作由检验机构工作人员一次性负责办结。整合窗口fuwu流程,实现全流程一窗办理。办事窗口实行排队叫号管理;
(三)fuwu大厅设置综合咨询台,提供取号和咨询fuwu;设置电子屏幕,实时显示车辆检测情况;
(四)在明显位置公示监督jubao电话、设置jubao箱,及时妥善回应群众合理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在以上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关机动车检验机构fuwu规范或标准。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机动车检验机构提供车辆检验fuwu能力的评审要求。
鉴于目前不同地区机动车检验fuwu供给和需求存在差异,在统一要求的基础上,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提升机构fuwu水平,引导行业发展。
第七章 附则 标准原文
*第三十九条 具备一类、二类维修资质的汽车品牌销售fuwu企业试点开展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检验,申请资质认定评审要求按照《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fuwu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实施。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汽车品牌销售fuwu企业试点开展机动车检验fuwu能力评审要求。
《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fuwu工作的意见》要求:在综合评估检验机构数量、分布和检测能力等基础上,选择3至5个城市,允许具备一类、二类维修资质的部分汽车品牌销售企业试点开展本品牌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检验,实现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维修、保养、检验一站式fuwu。在确保安全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允许试点企业使用举升式设备开展底盘检验,不强制要求建设试验车道、驻车坡道、侧滑检测仪、驻车制动拉力计等设施或设备。试点企业的检测设备、系统、人员等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可以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维修保养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兼任,保证检验gongpinggongzheng。
标准原文
*第四十条 本补充技术要求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原国家认监委于2015年9月24日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同时废止。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了本《补充技术要求》实施时间。
常见问题参考释疑
问
机动车检验机构在特殊情形无法一次书面告知送检人不符合项怎么办?
条文要求:
第二十九条 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送检人不合格内容,当出现不适宜继续进行检验的项目除外。
答
关于机动车检验机构在特定情境下难以即时全面书面告知车主车辆检验不合格项目的情形,现作出如下详尽且严谨的指导意见:
一、完善与详尽的书面告知:
当车主提交车辆检验申请时,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当郑重承诺,在完成对车辆全面且细致的检测后,以一次性、详尽无遗的书面形式,详细列出所有不合格项目,确保车主对车辆存在的问题有深入且全面的认知。
二、分阶段检测与即时书面反馈:
鉴于技术难度、安全考量或其他实际因素的考量,若检验机构在单次检测中难以一次性全面告知所有不合格项目,应实施分阶段检测策略。在每个检测阶段完成后,机构应迅速、准确地以书面形式向送检人反馈该阶段所发现的不合格项目。例如,在完成车辆外观检查阶段后,若发现有光头胎或轮胎胎面严重破裂,应立即告知送检人进行整改后再行复检。在此情况下,由于未检验的其他项目是否合格尚属未知,因此无法一次性全面告知。
本规定旨在确立机动车检验机构在执行检验任务时的操作准则,旨在充分保障送检人的知情权。首要之务,当车辆未能达到检验标准时,检验机构必须立即、详尽地以书面形式告知送检人车辆存在的所有不合格点,从而为送检人后续的车辆维修或处理提供明确的决策依据。
同时,本规定亦充分考量到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特殊情况。例如,在某些情况下,某些问题可能会对其他检验项目造成不利影响或安全隐患,此时检验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取分阶段检测的方式,并在每个阶段结束后,迅速、准确地以书面形式告知送检人相应的不合格项目及相应的处理建议。
本规定的制定旨在充分保障送检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要求机动车检验机构在执行检验任务时,严格遵循科学、公正、准确的原则,确保检验结果的客观性和有效性,以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与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