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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条文释义及常见问题参考释疑(二)

补充技术要求条文释义及常见问题参考释疑(二)



修订要点




为推进相关优化车检服务政策落实,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新版《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主要修订内容为:一调整适用范围,纳入环检机构;二是增加安检、环检“两站合一”技术评审要求;三是增加对汽车品牌销售服务维修企业试点开展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检测服务的评审要求;四是在管理体系评审要求中增加了服务能力评审要求;五是按照GB 38900等标准内容对技术能力要求进行补充和细化。



第二章
 技术能力评审要求

标准原文


*第五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当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适用车辆类型中的一类或几类车型的安全技术检验全部项目检验能力,同时应当具备《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或其他排放标准中对应车型的排放检验能力(不适用的除外)。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机动车检验机构能力评审要求。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22〕295号文)中”整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排放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新建检验机构对同一类车型机动车应当同时具备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检验(以下简称排放检验)能力,实现‘两站合一’,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对仅具备安全技术检验或排放检验检验能力的机构,未补齐能力且许可到期的,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许可证书,公安、生态环境部门不再认可其出具的检验结果”要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具备的基本检验检测能力,至少应包括《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中适用车辆类型(见表1或表2)的一类或几类车型的机动车全部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和对应车型的排放性能检验能力。

GB 38900-2020中表1或表2的适用车辆类型,其载客汽车按照两个类型分类,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为一类,其他载客汽车为另一类。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可单独作为一类车型申请资质认定。

由于排放性能检验依据标准中的车辆分类与GB 38900-2020中表1或表2的适用车辆类型不完全对应,应理解为其检验检测能力能够覆盖GB 38900-2020中表1或表2的适用车辆类型,包括汽油车、柴油车或燃气车等。有特殊要求不需检验排放的车型,可以不申请其检验能力。

对于具备了某类车辆类型的检验检测能力,但是在设备测量范围能力上如承载轴荷、车辆尺寸,或发动机功率(排量)等方面不能满足全部检验检测能力要求的,应在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加以限制说明,而不应作为该适用车辆类型的能力不足不予授权。

                                                                                 标准原文


*第六条 具有多场所的机动车检验机构,每一个检验场所都应当具备一类或几类车辆类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全部项目检验能力和对应车型的排放检验能力,具备独立开展机动车检验的完整检验能力和服务能力。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多场所能力评审要求。

机动车检验机构(法人)有多个检验场所时,每个检验场所能力上都应该满足本《补充技术要求》第五条的规定,并能够提供完整的车辆检验服务,即车辆送检人交车后可一次完成全部检车服务。各场所之间申请的能力范围可以不同。

对于实行统一质量体系管理的多场所机动车检验机构,按照机构自愿申请原则可施行证书“一体化”管理。


                                                                                 

常见问题参考释疑


机动车检验机构只具备检验汽油车能力不具备检验柴油车能力是否满足资质认定的条件要求(首次、延续)?

条文要求:

*第五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当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适用车辆类型中的一类或几类车型的安全技术检验全部项目检验能力,同时应当具备《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或其他排放标准中对应车型的排放检验能力(不适用的除外)。

不满足。机动车检验机构在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其具备相应车型的检验能力。

机动车检验机构在具备检验能力时,必须满足一系列的技术和法律要求。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 技术能力要求(详见补充技术要求第五条)。

2. 法律要求: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检验机构需具备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检验机构还需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并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机动车检验机构如果只具备检验汽油车的能力而不具备检验柴油车的能力,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因为根据《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机动车检验机构需要同时具备汽油车和柴油车的排放检验能力(不适用的除外)。这意味着检验机构不能仅局限于某一类车型的检验,而应具有全面覆盖多种车型的能力。

因此,机动车检验机构在申请资质认定时,应确保自身具备检验各类车型的能力,以满足相关法规和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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