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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研项目立项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的内容

发布:2023-12-06 13:46,更新:2024-11-14 07:08

能证明企业科研项目立项的材料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和常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关科研项目立项的决议、决定、纪要(如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纪要)等文件资料;

二是企业决策层主要领导有关科研项目立项的批文、批件(如批示、批复和审批意见等);

三是企业申报各级种类科研计划项目的立项批文、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合同等;

四是与相关单位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的协议或合同等文书。

这些是可以比较直接地证明企业科研项目立项的材料,另外还有一些材料也能间接证明科研项目立项的事实,如《指引》中提到的针对已验收或结题科研项目的验收或结题报告。

科研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的试验方案、实验报告、数据统计分析报告等等,这部分材料不仅能证明和客观地反映了项目的实施,也间接地证明了项目立项的事实,一般情况下未经立项就加以实施的情况是比较少见的,不太可能的。

研发项目可行性报告、计划书、实施方案等待批、待审的前置性文稿资料,在程序性环节上也可从侧面佐证项目的立项,提高其立项的可信性。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下形成的与研究开发相关的资料、文档也能起到相应的证明作用,如项目因故延期、实施主体变更、研发内容调整、研发费用追加或调减等申请报告。

当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中具体使用上述这些材料中的哪些部分,也要作适当的筛选,使其更具合理性,佐证作用更明显、更有说服力。


事实上,企业科研项目的立项,对于不同的企业各有其自主的做法,至于要不要、会不会形成形式规范、内容完整且必要实用的书面文字资料,是和企业管理的内在需求与经营管理理念及能力相关的。从以往众多企业提交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看,很多企业科研项目立项的证明材料并不能很好的佐证项目立项这一事实,更体现不了项目实施的客观性,而仅是解决了申请材料中有这部分要求提交的材料问题而已。

认定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提供科研项目立项证明材料的本意应该是通过对科研项目立项情况的了解,考察评价申请认定企业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等科技创新的能力。实际上研究开发项目的有效实施和成果的产出是体现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主要方面,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仅是其中的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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