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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上有关责任方的标识方法

发布时间: 2024-01-08 16:24 更新时间: 2024-12-16 07:08

很多食品企业在标注食品标签时,就简单的依据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食品标签的制作依据欠周全,并没有综合的考虑其他法规的要求,小达先整理一下食品标签上有关责任方的要求,再来谈具体的标识方法。



法规依据


1.《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修订本)


第八条 第三项 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2.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4.1.6.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3.《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仅标示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时,应用“产地”项标示受委托企业所在地域。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子公司生产的产品不对外销售时,生产者、经销者名称地址和产地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间的委托加工方式标示。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5《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版)答记者问 


问题2 (五取消)四是取消委托加工备案。委托加工属于市场行为,行政部门不应干涉,新的《办法》取消食品生产者向监管部门进行委托加工备案的规定。食品生产委托双方只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真实标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被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即可。


因为委托加工单纯的属于市场商业行为,食品标签上体现“出品”及“监制”都是不违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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