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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体系文件汇编—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发布:2024-07-05 14:49,更新:2024-11-23 07:08


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确保出厂食品质量合格,如实记录出厂食品检验合格证和质量安全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出厂前自行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具备必备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和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二)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三)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按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两次的非常规项目检验。

二、检验完成后,若合格,则出具《出厂检验报告》,经本厂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允许出库;若判定为不合格,则按照《不合格食品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理。 

三、检验员在检验过程中应做好详细的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应清晰、完整,能准确反应食品的质量状况,并保存好出厂检验的原始记录及检验报告。

四、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留样应放存于专设的留样间内,按品种、批号分类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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