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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登记要求

发布:2024-08-06 15:23,更新:2024-09-14 07:08

软件产品登记要求:

1、生产要求

(1)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和安全标准;

(2)软件产品生产单位所生产的软件产品应是本单位享有著作权或者经过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许可其生产的软件;

(3)软件产品生产单位应对其生产的软件进行内容检查;

(4)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的外包装上,应标明该软件的名称、标识、版本号、软件著作权人、软件产品评估登记号、软件生产单位(进口单位)和单位地址、生产日期;

(5)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包括进口的和在国内生产的国外软件产品),应当配有完备的中文产品说明、使用手册等用户文档,并在产品上或者说明文件等书面文件中注明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内容和方式。

2、文档要求

(1)软件产品的开发文档内容和格式宜符合GB/T 8567;

(2)软件产品的产品说明及其他用户文档应符合GB/T 25000.51;

(3)企业对被评估的软件产品应至少提供软件产品说明书。

3、命名规范

(1)软件评估名称应有三个部份组成:

企业品牌 + 软件产品的用途和功能 + 版本号

注:企业品牌可以是企业的‘商号’,或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商标’号,使用商标的须提供商标注册登记证明。

(2)软件产品名称应以‘软件’结尾,如:**** 软件 V1.0。非系统软件不得以系统软件结尾;

(3)一般不得以全外文命名;

(4)软件产品名称不宜太长,一般在15个汉字内。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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