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
1、检测适用范围及检测内容:《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检测内涵,明确适用范围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的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将检测内容扩充为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规定更全面,覆盖面更广。
2、资质管理:《管理办法》明确申报资质无需提供CMA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技术人员身份证和shebao合同,增加了事业单位、合伙企业的资质申报资格;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不再作为《管理办法》附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单独印发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规定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资质许可。
3、监督管理:《管理办法》增加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4、资质证书: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开始实行电子证照,促进省市间互通互认,证书格式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资质有效期由3年改为5年。
5、变更申请:检测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6、回避对象:检测机构应回避的对象上,将设计方改为建设单位,明确了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单位有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更好保证工程质量检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7、单独列支检测费用:《管理办法》新增建设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检测费用要单独列支。
8、见证人员的要求:《管理办法》要求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对见证要求更加明确具体。
9、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增加了审核人员,删除加盖公章;明确了检测报告的必要信息;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10、可溯源性要求:《管理办法》新增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强调检测机构应当做到信息化管理的要求,保证检测过程的可溯源性。
11、复检结果备案:《管理办法》删除了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12、监管机制:《管理办法》新增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监管,建立信息化监管系统;新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确建立了信用监管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增加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13、处罚力度:《管理办法》对检测机构的罚款金额由1万元至3万元变更为5万元至10万元;新增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新增检测机构未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新增检测机构未及时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处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新增了检测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这些条款均不同程度地强化“监管力度”、提高“违规违法成本”,尤其是对检测人员个人的处罚,能让检测人员的检测行为更加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