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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解密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更新时间:2024-07-04 07: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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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解密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等对国家秘密解密的条件作出了规定。《办法》对上位法规定的解密条件进行了梳理,主要包括:

1

自行解密的条件

 2010年保密法修订施行后产生的国家秘密,明确标注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的,如果保密期限已经届满、解密时间已经到达或者解密条件已经达成,并且原定密机关单位没有通知延长保密期限的,符合自行解密条件。

没有明确标注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的,原定密机关单位没有就保密期限作出书面通知的,按照绝密级30年、机密级20年、秘密级10年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这里“国家另有规定的”,主要包括保密事项范围规定为“长期”的事项;有关机关,如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等明确规定非经审核不得解密的事项;有关部门对解密工作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等等。

2

提前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在保密期限届满前、解密时间到达前或者解密条件达成之前,原定密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对其进行解密审核。经审核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密:一是保密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有关事项不再属于国家秘密的;二是定密时的国际国内形势、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有关事项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三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有关事项应予公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

派生事项的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因执行或者办理已定密事项而产生的国家秘密,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国家秘密解密的,由此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解密。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国家秘密没有解密的,由此产生的国家秘密不得解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2010年10月1日保密法修订施行前产生的国家秘密,原定密机关单位都应当进行解密审核。对经审核认为符合《办法》规定的解密条件的,予以解密;符合工作秘密条件的,应当确定为工作秘密进行管理;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重新履行定密程序,并及时做好书面通知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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