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水批件】涉水卫生许可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准予批准条件
1.取得工商营业执照;2.符合《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5号)的规定;3.申请单位通过生产能力审核;4.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完成产品自行检验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验;5.通过专家技术审查。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01年版)
一、输配水设备
(一)管材、管件。
(二)蓄水容器。
(三)无负压供水设备。
(四)饮水机。
(五)密封、止水材料:密封胶条、密封圈。
二、防护材料
(一)环氧树脂涂料。
(二)聚酯涂料(含醇酸树脂)。
(三)丙烯酸树脂涂料。
(四)聚氨酯涂料。
三、水处理材料
活性炭、活性氧化铝、陶瓷、分子筛(沸石)、锰沙、熔喷聚丙烯(聚丙烯棉)、铜锌合金(KDF)、微滤膜、超滤膜、纳滤膜、反渗透膜、离子交换树脂、碘树脂等及其组件。
四、化学处理剂
(一)絮凝剂、助凝剂。
聚合氯化铝(碱式氯化铝、羟基氯化铝)、硫酸铁、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铝、硫酸铝(明矾)、聚丙烯酰胺、硅酸钠(水玻璃)及其复配产品。
(二)阻垢剂。
磷酸盐类、硅酸盐类及其复配产品。
(三)消毒剂。
次氯酸钠、二氧化氯、高锰酸钾、过氧化氢。
五、水质处理器
(一)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的水质处理器。
活性炭净水器、粗滤净水器、微滤净水器、超滤净水器、软化水器、离子交换装置、蒸馏水器、电渗析水质处理器、反渗透净水器、纳滤净水器等。
(二)以地下水或地表水为水源的水质处理设备(每小时净水流量≤25m/h)。
(三)饮用水消毒设备。
二氧化氯发生器、臭氧发生器、次氯酸发生器、紫外线消毒器等。
六、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新化学物质
使用新材料或新化学物质制造的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和化学处理剂。
办理材料目录
1. 河北省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2. 产品生产材料(产品材料及配方;产品标签(铭牌)、产品说明书;企业标准;申请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水质处理器卫生许可,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属购入的,应当提交该材料卫生安全性文件;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产品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应提供商标注册或受理文件复印件;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委托生产的,提交委托加工合同;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
3. 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样品采样单、省级涉水产品检验真实性与合规性承诺书
4. 样品1件(防护涂料、小型水质处理器提供样品1件;相应产品提供产品彩色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