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水卫生许可批件】申请涉水许可证—新办、延续、变更和注销
涉水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1.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申请延续、变更、注销和补发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由批件上注明的申请单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2.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申请延续、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涉水产品,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后,应当重新进行生产现场审核。
3.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申请延续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完成产品检验,并在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之前提出申请。
4.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涉水许可证—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名称
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申请表
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材料
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报告
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样品1件
5.产品材料及配方
6.产品标签(铭牌)、产品说明书
7.企业标准(进口产品提交产品质量标准)
8.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
9.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10.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
11.申请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水质处理器卫生许可,产品中与水接触...
12.产品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还应当提供商标注册或商标受理文件复印...
涉水许可证—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1.受理 时限:5个工作日
2.办理结果: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审查标准: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注意核对是否齐全;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标准内容和要素。审核时限:6个工作日
3.审查标准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实,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许可条件。
决定时限:4个工作日
4.办理结果:准予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河南省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审查标准:复核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做出准予许可/不予许可的决定
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
0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一)产品中文名称中的品牌被商标局批准为注册商标的,可以用已注册的商标变更产品中文名称;
(二)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因机构、行政区域调整等原因改变但实际生产地未改变的;
(三)国产产品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
(四)进口产品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或在华责任单位的。
已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国产产品增加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原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新增生产企业或生产地为本省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在5日内进行生产现场审核;新增生产企业或生产地为跨省的,应当在2日内通知新增生产企业或生产地所在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新增生产企业或生产地所在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在5日内进行生产现场审核。
原发证机关准予增加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应当在原卫生许可批件上增加生产企业或生产地。跨省增加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应当抄送新增生产企业或生产地所在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
(一)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或提交虚假材料的;
(二)生产现场审核不符合要求的;
(三)产品型号、材料及配方、构造、工艺、技术参数等与原批准产品不一致的;
(四)产品检验不合格的。
延续、变更和补发的卫生许可批件沿用原卫生许可批件号。延续的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为原批件有效期顺延4年,批准日期为准予延续日期。变更、补发的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限不变,批准日期分别为准予变更、补发日期。延续、变更、补发的卫生许可批件应当分别在批准日期后打印“延续”“变更”“补发”字样。
0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注销手续:
(一)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申请单位被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卫生许可批件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四)在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限内,申请单位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卫生许可批件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