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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浙江、安徽、上海】适用新机构|程序·检测工作的分包管理程序

更新时间:2024-12-02 07: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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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1.0目的:

选择符合实验室认可准则要求的实验室承担分包项目,保证分包的检测工作符合规定的要求,防止引入外来风险,特编制本管理程序。

2.0范围:

适用于本实验室所有分包检测工作的管理,分包方的评价和选择。

3.0职责:

3.1实验中心主任:

3.1.1签立或授权签立《分包合同》。

3.2技术负责人:

3.2.1技术负责人对分包方的技术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对分包方的检测结果进行确认;

3.2.2维护本程序的有效性。

3.3行政管理员:

3.3.1 征求客户的意见;

3.3.2保存分包实验室的注册资料以及其工作符合认可准则的证明记录。

4.0程序

4.1 分包需求

4.1.1 当本实验室由于未预料的原因(如工作量、需要更多专业技术或暂时不具备能力)或持续性的原因(如检测工作资源配置不足时),实验室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分包要求,并进行分包实验室的选择,报技术负责人.

4.1.2行政管理员负责征求客户的意见和了解其对分包工作的质量要求。当得到客户同意分包的书面答复后,将客户的质量要求一并纳入对分包实验室能力和资质的审核。

4.2合格分包实验室的选择

4.2.1 分包实验室的条件

a) 符合ISO/IEC18025要求的,具备所分包项目的检测技术能力的,并通过资质认定或CNAS认可的实

验室;

b) 在某一领域或一方面的检测水平处于国际或国内lingxian地位,具有一定的社会威望,并具备分包项

目的检测技术能力的实验室;

c) 客户指定的实验室。

4.2.2 分包实验室的资格

具备以上条件之一且能按照本实验室的要求完成分包检测工作,能保证检测质量,确保检测数据准确、

可靠、公正,对样品负有检测质量责任,并对受检样品及检测数据保密的任何一家实验室均可选作合格分

包实验室的评定对象。    

4.3对分包实验室的评定及管理

4.3.1技术负责人应组织专业人员对拟选择的分包实验室的技术能力进行审核,确认其能力是否满足分包项目的要求。

4.3.2行政管理员应收集分包实验室的有关资质资料,考察分包单位是否符合“CNAS/CL01:2006idtISO/IEC18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向分包商发出《分包商能力调查表》并要求其如实填写。可行时行政管理员会同实验室其他人员对分包商要进行实地考察。

行政管理员在《分包商能力调查表》签署审查意见,并组织行政管理员填写《分包审批表》。

4.3.3分包实验室经评定合格后,由行政管理员将其登记于《合格供方名录》。

4.3.4 建立合格分包实验室档案,有关分包实验室的资质证明、调查记录与评价、分包能力和符合性的详

细资料、往来记录、分包结果报告等由行政管理员归档保存。

          

4.4分包合同的签立

4.4.1技术负责人在确认分包实验室的能力及资质符合要求后,应组织实验室主管确定分包检测项目和相关要求。

4.4.2与分包方达成意向后,技术负责人与分包实验室签立正式《分包检测合同》。合同内容应包含:

(1) 甲乙双方实验室名称;

(2) 分包内容;

(3) 分包性质(固定的还是临时的);

(4) 检测方法和细则的规定(执行标准或方法);

(5) 分包检测所需仪器设备的配置;

(6) 分包检测的环境条件;

(7) 检测报告的内容、形式和数量;

(8) 检测收费的约定;

(9)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如:对样品及资料完整性、安全性以及保密的要求);

(10) 分包方授权签字人的资格确认(分包合同的签字和分包报告的签字);

(11) 违约处理;

(12) 合同签立日期和有效期。

4.4.3签订后的分包检测合同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5分包检测的实施

4.5.1对于需要分包的工作,由行政管理员在其实施前通知客户,在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才可分包。

4.5.2行政管理员负责登记分包情况,传递分包样品,跟踪分程,登记、复印返回的分包结果并传递

回实验室。    

4.5.3实验室签收分包结果后,由技术负责人审核,在分包结果报告的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后予以引用,出

具检测报告时应对分包结果加以注明。

4.5.4在分程中,实验室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客户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得到保护,例如,在填写分包样

品的名称、标识时,一般隐去客户的有关信息,注意对分包检测结果的保密。

4.5.5分包方实施分包工作过程中,实验室在需要时派人到分包检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4.6分包的保密要求

4.6.1技术负责人应监督分包方履行保密承诺。分包检测报告的所有权归客户,本实验室和分包实验室未

经允许不得引用分包检测的数据和结果。

4.6.2技术负责人不得将属于保密的技术资料留在分包实验室。如需查阅、使用,必须由本实验室的人员随身携带。

4.6.3分包实验室不得对被试样品进行照相、测绘,不得复制被试样品的技术资料。

4.6.4对分包工作的保密和违约处罚应执行《保护客户机密信息和所有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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