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合板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企业应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基本条件,具体如下:
(一)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的场所设施、生产设备、检验检测设备,见表 3-1、表 3-2、表
4。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关键岗位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质量管理体系及相关制度文件,包括:质
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岗位设定和配备、岗位职责及培训考核制度;《胶合板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管理制度;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等。
(六)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追溯能力,包括追溯产品生产信息和销售流向信息的能力。企业出厂的每一包装产品应具备可追溯的生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证书延续时、新申请取证企业获证后)、生产/出厂日期、产品执行标准、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等。企业产品销售流向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时间、购方名称、购方地址、购方联系方式、经销商、代理商或用户信息等,可以不对公众披露。
(七)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八)产品符合产业政策要求,见第七条。
表 3-1 应具备的场所设施
序号
名称
要求
1
生产场所
生产场所应能满足所申请产品正常批量生产的需求,包括满足原材料等的
存放、产品的生产、成品存放等要求。
生产场所应布局合理,各工序衔接顺畅,不应有与申请产品无关的其他活
动的干扰和影响。
2
水、电供应和
照明设施
水、电供应设施应满足申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要求,照明条件应保证生产
活动的正常进行。
3
检验场所
应有相对独立的进货检验场所,与其他工序无相互干扰和影响。
应有相对独立的成品检验场所,其环境条件应符合检验标准的要求。
4
仓库
在平层时,应有防水浸泡措施。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应有物品标识和检验状态标识,应能有效区分物
品、防止物品混淆。
存放的各类物品应分类、分区存放,不合格品应隔离。
表 3-2 应具备的生产设备
序号
产品单元
设备名称
设备要求
1
普通胶合板
涂胶机、压机、裁边机
满足设计产能
2
难燃胶合板
涂胶机、压机、裁边机、阻燃处理设备(生产工艺适用时)
满足设计产能
注:本表为企业应具备的基本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性能。
表 4 应具备的检验检测设备
序号
产品单元
检验检测目
依据标准及条款
检验检测设备
精度或测量范围
1
普通胶合板
外观质量
GB/T9846—2015 中6.3.1
目测
——
钢板尺
0.1mm
规格尺寸
GB/T9846—2015 中6.1.1
千分尺
mm
钢直尺
0.5mm
钢卷尺
1.0mm
金属线
直径不大于
0.5mm
含水率
GB/T9846—2015 中6.3.2
天平
g
鼓风干燥箱
(103±2)℃
干燥器
——
胶合强度
GB/T9846—2015 中6.3.3
wanneng力学试验
机
1%
水槽
——
加热装置
——
鼓风干燥箱
(63±3)℃
游标卡尺
0.1mm
甲醛释放量
GB 18580—2017
分光光度计
±1nm
1m3 气候箱*
——
或干燥器
(9-11)L
或 GB/T 17657—
2022
或气体分析仪
——
2
难燃胶合板
规格尺寸
GB/T 18101—2024
中 6.1
千分尺或类似
测量仪器
mm
钢卷尺
1mm
游标卡尺
0.02mm
机械角尺
有两个长为
(1000±1)
mm 的臂,在
1000mm 的条件下jingque到0.2mm
钢板尺
0.5mm
金属线
长度不小于板
长,直径不大于 0.5mm
塞尺
0.5mm,厚度
为 0.02mm~1.00m m
楔形塞尺
0.5mm,准确
度 3 级
外观质量
GB/T 18101—2024
中 6.2
钢直尺
0.5mm
游标卡尺
mm
含水率
GB/T 18101—2024
中 6.4.1
天平
g
鼓风干燥箱
(103±2)℃
干燥器
——
胶合强度
GB/T 18101—2024
中 6.4.2
wanneng力学试验
机
1%
恒温水槽
(20±3)℃、
(63±3)℃
鼓风干燥箱
(63±3)℃
游标卡尺
0.05mm 或优于0.05mm
表面胶合强度
GB/T 18101—2024
中 6.4.3
wanneng力学试验
机
1%
金属专用卡头
——
游标卡尺
0.05mm 或优于0.05mm
静曲强度和弹性模量
GB/T 18101—2024
中 6.4.5
wanneng力学试验
机
1%
千分尺
mm
游标卡尺
0.05mm 或优于0.05mm
注:1.本表为企业应具备的检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量程、精度要求。
2.企业可不具备标识“*”的检验检测设备,其相应的检验项目可委托具有 CMA 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3.难燃普通胶合板不测表面胶合强度,难燃装饰单板贴面胶合板不测胶合强度、静曲强度和弹性模量。
第七条 产业政策要求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7 号)的规定,限制新建 1 万立方米/年以下胶合板、细木工板生产线;作坊式胶合板生产列入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予以淘汰。
企业应当在申请单“其他需说明事项”中填写产业政策情况,注明生产线和压机数量。
对于首次申请取证的企业,以及因改制、重组、兼并、收购或生产地址迁移等原因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除按通则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提供相关产业政策材料,见表 5。
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该产品涉及的国家产业政策发生变更时,企业应当及时执行。表 5 企业应提供的产业政策材料明细表
注:1.本表内所有文件中的企业名称应具可追溯性和一致性。否则,提供相应变更说明;
2.以上明细表中材料除注销或减项情况说明外,其余均为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八条 出厂检验要求
企业应制定产品出厂检验相关制度,出厂检验项目应覆盖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对于甲醛释放量检测项目,企业可采用 1m3 气候箱法进行检测检验,或者委托具有 CMA 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1m3 气候箱法检验。企业也可采用(9-11)L 干燥器法或气体分析法对生产质量进行控制和甲醛释放量项目检测,并在企业制定的检验检测规程中明示其方法应达到的质量要求, 以相应满足 GB 18580—201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第四章中的强制性甲醛释放限量E1≤0.124mg/m3 的要求的规定。
第九条 企业申请发证、证书延续、许可范围变更(生产地址迁移、新建生产线、增加产品单元、增加生产场点、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发生变化)等事项,应按照通则规定进行实地核查,符合通则和本细则条件的,颁(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企业申请证书延续(符合免实地核查要求)、名称变更、补领、许可范围变更(减少产品单元、减少生产场点、减少生产线)等事项,按通则规定无需进行实地核查,符合通则及本细则条件的,颁(换)发生产许可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