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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办理依据

发布:2024-03-22 15:05,更新:2024-11-14 07:08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经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授予市场主体从业资格,旨在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企业进行特种设备作业的现行条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249项:“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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